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不按本办法编制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招标人不得组织工程招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第八条.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成果文件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编制依据.一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二 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按以下规定执行.1。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当费率发生变化时,应调整相应费用.2、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计算标准.1.人工工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 材料单价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无发布的的、按市场价格、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已分别包括了。8.5。10.的风险范围。2、工程类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规定.3、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5,10、估列 4。总承包服务费按专业分包工程费、不包括设备费.的3、计算.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六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其它的相关资料,第十条,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资料.一,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二。发改委批准的设计概算文件,三,承诺书,四、招标文件 五,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第十三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一、招标控制价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 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等有关规定 工程类别,规费。人工单价,机械单价的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是否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及单位公章和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核实情况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监督招标人实施情况,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核实情况提出异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作出说明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说明后、招标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 投标人经复核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收到投诉书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复查招标控制价误差在。3,以内,含.3,的 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 3。以上的、责成招标人改正.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经复查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查,一,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 具体事项和理由、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二,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六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区县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第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情况将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个人信用档案挂钩,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评价考核的依据之一,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的.经核实。视情给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批评,警示一次,警示累计达到三次,其信用档案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从.业资质.格 六个月.二,背离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价差的 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记一次不良行为 并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执 从,业资质。格。六个月,三,出现重大工作纰漏或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次的、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执,从 业资质.格 四、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和工程造价鉴定中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计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 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计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招标控制价备案不解除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对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 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淄建发,2009、11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招价 第,号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招标人名称.拟开标时间.工程建设地点、招标控制价.万元、资金来源,批准的设计概算。万元,招标人联系人,电.话.检查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注,一式三份 招标人、招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