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存,使用和计取。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的通知,及.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 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 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由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四部分组成。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第五条、实行招投标和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在规费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工程结算时。按山东省发布的规费费率计取、第七条,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行专项帐户监管、一,施工企业应在指定银行开设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帐户 以下简称该帐户.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开户行对该帐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共同监管、二,建设单位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 按照不低于应存总额的30,预存到该帐户,其余的70 按照承诺时间.主体完工前,拨付至施工企业帐户,签订承诺书和监管协议书、并提出监管解除计划。以下简称解控计划.未提交解控计划和办理预存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企业按照解控计划到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解除监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预存或拨付至施工企业帐户,并负责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同时,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审核意见单报工程所在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实行工程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负总责、第十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企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足额用于保护建筑职工生命安全和施工环境 对未按规定支付,使用或挪作他用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按规定处罚,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实施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淄建发、2006。2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附件 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审核意见单附件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审核意见单审.核,基 本.内,容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施工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工程造价万元。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实付 安。全,文,明、施、工 费、支,付,计。划支付情况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数,额第一次年、月 日元第二次年、月,日元支付审核意见、公章 年,月.日注,1,最终支付数额以企业按省发布费率报价及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的安全防护措施费通知书数额为准 并与本单一并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使用,2。本单一式四份.行政服务中心,造价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