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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有效保护水资源 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保护与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水功能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水功能区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兼顾.生态优先、水质水量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同一水域具有多种功能的,以其主导功能确定水功能区功能类别 第六条,除上级水功能区划外.其他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功能区划应当覆盖辖区内全部江河湖泊。第七条.水功能区划应当协调好与经济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 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水功能区划有关标准科学划定、第八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并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 节能减排等工作中严格执行,水功能区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需对水功能区划进行重大调整时.按水功能区管理权限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补充完善和调整建议。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并报原备案部门备案、第九条、市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其他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提出补充完善和调整建议.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并报原备案部门备案。第十条 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第十一条 保护区是对源头水保护,饮用水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水域、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从事与保护无关的涉水活动,第十二条,保留区是为未来开发利用水资源预留和保护的水域、保留区应当控制经济社会活动对水的影响,严格限制可能对其水量、水质 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十三条、缓冲区是为协调行政交界、矛盾突出地区间的用水关系以及衔接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水质目标划定的水域.缓冲区应当严格管理各类涉水活动,防止对相邻水功能区造成不利影响。在缓冲区内从事可能不利于水功能区保护的各类涉水活动.应当事先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十四条.开发利用区是为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景观娱乐和控制排污等需求划定的水域.开发利用区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 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同时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开发利用区。应当按照其最高水质目标要求的功能实行管理、第十五条,饮用水源区是为城乡提供生活饮用水划定或预留的水域,已经提供城乡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和达标建设.加强预警与应急管理,优先保证饮用水水量水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含新建、改建和扩大.下同。排污口.为城乡预留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 应当加强水质保护。严格控制排放污染物 不得新增入河排污量.第十六条.工业用水区是为满足工业用水需求划定的水域 农业用水区是为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求划定的水域,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应当优先满足工业和农业用水需求。严格执行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在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该水功能区水质符合工业和农业用水目标要求.第十七条 渔业用水区是为保护水生生物养殖需求划定的水域.渔业用水区应当维护渔业用水的基本水量需求、保护天然水生生物的重要栖息地,产卵场。越冬场 索饵场及主要洄游通道、并按照渔业用水水质要求,禁止排放对鱼类生长、繁殖有严重影响的重金属及有毒有机物,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控制水污染 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第十八条。景观娱乐用水区是为满足景观,娱乐和各种亲水休闲活动需求划定的水域,景观娱乐活动不得危及景观娱乐用水区的水质控制目标.第十九条.过渡区是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水功能区顺利衔接划定的水域。过渡区应当按照确保下游水功能区符合水质控制目标的要求实施管理 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的涉水活动 第二十条 排污控制区是集中接纳生活。生产废污水且对下游水功能区功能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在排污控制区排放废污水、不得影响下游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综合整治措施、逐步减少排污控制区。第二十一条,水功能二级区同时具有多种功能的.应当按照要求最高的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截污治污 河湖清淤 生物控制等措施,推进水功能区的生态修复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向水功能区排放.倾倒下列物质,一,油类.酸液.碱液 农药和剧毒废液 二.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三,含病原体污水,四.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五 含汞、镉.砷.铬 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品.六.影响水功能区水质安全的其他物质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水功能区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第二十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入河排污口实行属地管理、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应当对水功能区内已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情况进行调查 建立入河排污口设置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按照水功能区保护目标和水资源保护规划要求、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实施河道整治.中小河流治理,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时、应当统筹考虑入河排污口的综合整治.第二十七条。取水许可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明确的行政审批事项,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水功能区的要求。按照审批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管理,在水功能区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执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八条,水功能区达标率未达到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目标的,区 县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水功能区限期达标整治方案。通过截污控污,生态修复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限期达到确定的控制目标。第二十九条。向水功能区排污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情况 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分别报告 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督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相应水功能区的监测评价、水功能区监测评价信息资料实行共享 第三十一条.水功能区监测应当合理确定监测断面和监测频次 准确反映水质状况,原则上每月监测不应少于1次,当水功能区来水量 取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时 应当适当增加监测频次、第三十二条 水功能区评价标准应以GB3838为基本标准 同时应根据水功能区功能要求综合考虑相应的专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三十三条,水功能区只有一个水质监测代表断面的,应当以该断面的水质数据作为水功能区的水质代表值,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测代表断面的、应当以代表断面水质浓度的加权平均值或算术平均值作为水功能区的水质代表值.第三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功能区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其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通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 应当同时提出该水域取用水建议和意见、第三十五条.水功能区监测评价结果是水功能区达标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水功能区监测评价结果和限制纳污制度落实情况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区。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县.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水功能区巡查.发现有影响水功能区使用功能的涉水活动,应当依法处理或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解决,第三十八条,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中涉及防洪,抗旱.水污染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功能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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