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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 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负总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检查,管理和指导。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首要责任、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监督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 并对未按规定发放工资的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条。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开工前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及时提报已完工程工资款和农民工工资清单.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后.按月将工资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发放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等予以约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的开发企业.可申请从房屋预售款监管账户直接划拨资金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作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出具其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的资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第八条,监理或咨询单位对于总承包单位每月提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款、应按有关标准审核。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总承包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须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对主要负责人约谈.对单位记入信用不良行为,连续出现两次 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依法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并承担因停工造成的各项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总承包单位未按时提报已完工程工资款和农民工工资清单.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视情节约谈其法人代表、暂停诚信评价,进行通报批评,降低企业诚信等级、列为年度重点监控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 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视情节对项目经理,建造师,进行约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施工企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 依据相关法规、分别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单位和个人诚信档案,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第十二条。工程监理或咨询单位未按时核定工资款,未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信用档案。列入全市重点监控对象.第十三条 市,区县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对违反停工整改要求擅自施工的。组织公安、住建、电力等部门。单位联合执法.确保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督导检查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落实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和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会同市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单位,对银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中违反相关劳动法规的案件。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完善快速有效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机制.对涉及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 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在规定期限内移送公安机关。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及时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欠薪案件,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对以非法手段讨薪。甚至以讨要工资为名或工程款为由扰乱社会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涉及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信访 维稳部门负责做好建设领域因农民工工资支付引发的群体性上访的劝返化解工作,引导其优先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十八条。政法机关负责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从快从严依法处理 打击,第十九条.房管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及时办理从房屋预售款监管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申请.第二十条.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检查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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