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 提高防洪减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201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省共同负担跨流域 跨市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渠道.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 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二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 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 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三 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四,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第四条市及各区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 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第五条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 以及第四条规定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划转,第六条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金中按照3,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照15.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足额计提、第七条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向缴纳。三税 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并就地缴入区。县。级国库 年终财政部门按以下分成比例进行体制结算、一 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淄博供电公司按规定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分成50,市级分成50.二,除上述企业以外 其他按规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市以下分成50。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收入分享比例、实行市与区县共享,不含高青县、各区县具体分成比例为,张店区,省50,市25.区25.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周村区.桓台县,沂源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省50。市20.区县30、三 高青县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市级不参与分成、由县与省直接分成。分成比例为省50.县50 第八条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代收所需征管经费按规定由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市和区县不再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提取或列支、第九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收入科目编码103013801 103013802.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213类、农林水事务、64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对应的01,99项级科目.支出科目编码2136401 2136499,第十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使用,103013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下设的目级科目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和入库。第十一条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后,将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情况 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包括前期工作 二,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防汛应急度汛,三。水资源开发利用 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态保护及水文监测设施建设,四.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改造和农田水利建设,五,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运行管理,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水利项目等其他相关支出,第十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第十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 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 其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第十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地税.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管理 健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第十九条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将应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缴库过程的管理,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将所收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对延压.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政策规定及时处理。第二十一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缓征 免征,以及侵占 截留 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与渔业局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施行.其中 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以前有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