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能监察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和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节能监察应当公正。公开,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 区县经济贸易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第五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先进节能信息,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第六条。节能监察内容包括、一,建立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以及开展节能教育 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的情况,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中,后.有关节能政策 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执行情况 四。大型用能设备新增,更新或者改造时 通过节能审查批准的情况.五,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用能设备的情况,六.执行综合能耗 单位产品能耗、主要用能设备能耗等限额规定的情况.七,供应能源的质量状况.八、能源计量管理。能耗定额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九,耗能产品执行能效限值标准和有关能效标识,标志制度的情况。十,节能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情况 十一。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的入网情况.石油销售企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销售体系的情况,十二,能源利用检验,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十三、采用节能技术措施的情况.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七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节能监察计划应当报上一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节能监察以现场监察为主,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监察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 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二、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三,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现场监察的。四,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五、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六,根据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被监察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七 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由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将监察的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告知被监察单位 第十一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监察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监察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第十二条,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相关资料,未按规定报送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实施现场监察.第十三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如实提供与监察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 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三,根据需要对有关设备,设施等进行录像或者拍照 涉及工艺流程的、需经被监察单位同意。四、根据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测.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被监察单位对在节能监察过程中出具的监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测 被监察单位要求复测的.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复测。复测不得由同一机构进行 复测结论证明被监察单位的异议成立的、复测费用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不成立的,复测费用由被监察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节能监察中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违反节能规定行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责令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予以限期整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节能监察意见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第十六条、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意见书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 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请。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第十七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不得拒绝或者妨碍节能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八条 节能监察结束后,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形成节能监察报告。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整改或者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等,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反节能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反馈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十条。对在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过程中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法行为 但无权进行处理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二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说明理由,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 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决定。第二十三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时 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节能监察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人员不得从事影响节能监察工作的经营性活动.第二十四条,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被监察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三、违法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四.从事影响节能监察工作的经营性活动的、五,有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