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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 保存 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全市城建档案进行管理、市 区县城建档案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工作 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 保障城建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第六条,城建档案馆收集,管理下列城建档案资料。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8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9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二、城乡规划、人防,公用事业.房地产.园林 风景名胜.市政.环卫等部门形成的相关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四。其他应当收集和管理的城建档案。第七条.根据城市规划编制的需要,市,区县档案馆应当提供地下隐蔽工程等相关档案资料的查询服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前.应当到市,区县城建档案馆查询该工程所在地段的地下管线,设施等隐蔽工程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第八条,勘察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从工程项目立项开始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包括纸质,电子、声像档案,下同、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应当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第九条。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跟踪指导制度、定期对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的编制、收集进行业务指导、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没有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 施工文件.竣工图 竣工验收文件,竣工测量成果等资料齐全、二,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三.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收手续完备、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第十二条 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并领取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明、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时修改 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第十四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 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五条,城乡规划 人防.公用事业。房地产,园林。风景名胜.市政.环卫等部门和单位形成的相关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 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六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每年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更改 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 补测。补绘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第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科学管理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建立城建档案资料信息库 目录库、为社会提供城建基础数据、城建信息和技术服务、城建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城建档案目录,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受的。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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