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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兴利除害等社会和生态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 县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 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黄河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在黄河河道阻水片林清除,生态保护 工程建设和维护方面。给予资金补助.第五条,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强黄河河道管理 执行防洪和水量调度指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及其工程安全和参加黄河防汛抗洪的义务,有责任保护黄河水质不受污染.有权对破坏黄河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在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河道建设管理、第八条。黄河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符合黄河流域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 维护工程安全 有利于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第九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 管道,缆线等非防洪工程和设施,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 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文件、施工安排.度汛方案以及防洪工程的加固、管理与维护等资料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施工期间.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涉及黄河防汛安全的工程加强质量监督和检查.对未按照审查意见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影响黄河防汛安全的 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限期内整改,建设项目竣工后,有关黄河防洪部分应当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纳入黄河防洪安全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工程和设施.因黄河防洪标准变更或者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加固改建。黄河河床冲淤,防洪水位变化等影响防洪安全 需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并承担相应费用,因非防洪工程设施运行使用.增加黄河工程管理、防护工作量及防护责任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费用,非防洪工程设施占用黄河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交纳有偿使用费,第十一条、黄河河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工程设施达到使用年限,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拆除,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依法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办理手续、第十二条,沿黄河的县、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时.应当与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相衔接、第十三条。沿黄河的城镇,乡村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黄河河道滩地和各类堤防工程,黄河滩区不得新建村庄和厂矿.已从滩区迁出的村庄和厂矿不得返迁.第十四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因河道整治 河势变化形成的土地.用于黄河河道整治和防洪工程建设.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 滩地、包括可耕地,堤防以及护堤地。第十六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黄河行洪.输水.航运和生态保护的要求.第十七条,黄河河道水域 工程用地。工程管护地以及因河势变化控导,护滩,工程前淤出的滩地,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确权申请。依法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八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修建围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建筑物 构筑物。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三,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油井污染物等。四、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第十九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 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爆破,钻探,采砂 淘铁 生产经营性取土以及挖筑坑塘、修建水库等,二.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架 埋,设管线。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考古发掘.三 其他影响黄河河道安全的活动,第二十条,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坝林草.禁止侵占 焚烧,毁坏或者擅自砍伐、对护堤护坝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工程建设需要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费.第二十一条.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浮桥的建设与经营,不得设立永久性的桥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缩窄河道,危害河道工程,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观测 因防洪、防凌.调水调沙以及河道治理和管理需要拆除浮桥的.浮桥经营单位应当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浮桥经营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影响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或者造成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加固。改建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第二十三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前征得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第二十四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淘铁。生产经营性取土等活动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指令和管理 不得影响防洪工程安全 河势稳定和河道环境保护等要求、活动结束后 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河道平整。保持河床平顺,第二十五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气管、油管、水管,电缆、硬化路面等。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与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签定托管合同,第四章,河道工程管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黄河河道工程。是指堤防,险工,控导.护滩.顺堤行洪防护坝、旧坝,涵闸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七条,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做好黄河河道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黄河河道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第二十八条,黄河河道工程管理范围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 堤防护堤地的宽度从堤脚或淤区坡脚算起,临河30米.背河10米,临河护堤地淤高应当维持原边界不变。其宽度超过有关规定的、按现有宽度划定。大堤加培加固后。护堤地相应外延,二,险工、顺堤行洪防护工程护坝地的宽度 上下游两侧及坝前均10米、险工、顺堤行洪防护工程加高后护坝地相应外延,三 涵闸工程的管理范围为上游防冲槽至下游防冲槽后100米,渠堤外坡脚两侧各25米 四 在黄河河道内兴建的控导,护滩。工程,沿工程连坝背水面坡脚外应当划出不少于30米宽的护坝地、用于存放抢险料物。培育抢险料源。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使用、超过30米的 以确权划界确定的宽度为准,五。控导、护滩,工程通往大堤的防汛抢险路面顶宽为6米.第二十九条、在黄河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牧 摊晒、垦植,破坏植被,二 在堤顶道路上行驶非防汛抢险的履带式车辆或者超过载重标准的车辆 三。设置货场 摆摊设点,开展集市贸易 四 破坏工程标志标牌和测量,监测监控,水文、电力,通信等设施、五.取土。采砂,爆破.打井 钻探、挖沟。挖塘 建窑,建房 葬坟。采矿,堆放垃圾。六、擅自动用备防石等防汛抢险物料,七,擅自建设渡口。扬水站或者安装提水设施 八.其他危害黄河河道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三十条,堤防安全保护区为黄河临河护堤地以外50米,背河护堤地以外100米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采砂,生产经营性取土,打井,钻探。爆破,挖塘。建窑,建房,采矿,堆放垃圾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一条,堤顶道路不得作为公路使用、确需利用堤顶道路兼作公路的,应当经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堤顶道路上行驶的车辆 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堤防养护费 第三十二条。引用黄河水的单位应当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按照规定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水费,引 提,水工程取用黄河水、应当水沙并引,提.不得设置拦沙设施或者影响河势稳定的设施、不得排沙入河、第三十三条、在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临时提水设施造成河道工程损坏的。应当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第三十四条。涵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启闭涵闸闸门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第三十五条,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挖掘或者拆毁黄河旧坝及其他工程设施.控导、护滩,工程通往大堤的防汛抢险道路 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和破坏,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擅自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罚款 一.修建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 穿堤的桥梁,浮桥,闸坝、管道.缆线的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修建码头,渡口,道路及其他建筑物和设施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二.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三,建设单位未按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影响防洪安全,逾期不整改的,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并处以罚款,一,进行爆破 钻探,采砂、生产经营性取土 淘铁,挖筑坑塘。修建水库等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二 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 架.埋。设管线、开采地下资源及考古发掘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一。在浮桥的建设与经营中设立永久性的桥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缩窄河道。危害河道工程 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观测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二,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未按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要求。对影响防洪安全的已建工程和设施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的 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黄河河道水域 工程用地,工程管护地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 并可处以罚款.一,修建围堤 隔堤。阻水渠道 阻水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弃置堆放矿渣.石渣 煤灰.泥土,垃圾.油井污染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侵占。焚烧 毁坏或者砍伐护堤护坝林草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放牧,摊晒.垦植。破坏植被的 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二 在堤顶道路上行驶非防汛抢险的履带式车辆或者超过载重标准车辆的 每车处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挖掘或者拆毁旧坝及其他工程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四,设置货场,摆摊设点。开展集市贸易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工程标志标牌和测量、监测监控.水文、电力.通信等设施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六,取土,采砂。爆破.打井.钻探 挖沟。挖塘。建窑,建房、葬坟,采矿,堆放垃圾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七。擅自动用备防石等防汛抢险物料的,按照所动用物料价值的10至15倍处以罚款,八、擅自建设渡口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建设扬水站的.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安装提水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采砂,生产经营性取土、打井.钻探。爆破,挖塘,建窑、建房。采矿.堆放垃圾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引。提,水工程取用黄河水,设置拦沙设施.排沙入河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阻碍.威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或者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应当予以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闸门启闭指令的、二、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损毁的 四.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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