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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 保护、管理水资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本办法所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指最严格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以及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第三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人水和谐,政府主导、依法管水。统筹治水。科学用水的原则,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限制水功能区排污总量,保障饮水安全 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第四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其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 财政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 环保 统计.规划.食品药品监管、水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保障机制。在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量平衡测试 用水审计 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开采,浪费,污染水资源等行为予以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第七条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相结合的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下达区县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外调入水 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 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市中心城区取用水、区域外调入水.太河水库,萌山水库、大武水源地等水源的统一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由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第九条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时.应当符合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并进行科学论证、编制工业园区,生态园区 农业产业园区等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方案及行业专项规划时。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取水量大小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应当由建设项目产权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十一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包括水力发电,利用地下水制冷,热、系统,开发利用地热水和矿泉水,矿山日常生产和建筑施工抽排地下水等取用水行为、除依法不需要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农业生产取水户改变取水用途.向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用水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水的 应当依法变更取水许可、利用农业生产用水从事其他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取水量 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及退水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第十二条取水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并试运行期满后,建设项目产权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据水资源论证意见,对取水水源.取水设施。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情况以及占用农灌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情况具体组织验收.第十三条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 年内应当暂停办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达到或者超过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 应当停止办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限制发展高耗水 高污染,低效益项目以及农业粗放型用水。第十四条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管理,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地下水限采区内 限制新凿取水井和地下水开采量.深层承压地下水作为生活,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应当限制开采.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除公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地下水制冷,热。系统.救灾除害以及集中分质供水外,禁止新增凿井取水 限期关闭分散取水的自备井,第十五条凿井应当编制设计方案、经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水资源管理机构 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技术等级和技术规范进行凿井施工。接受水资源管理机构的检查。报废或者施工未成的水井、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取水单位或者凿井施工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实施封填或者封闭、第十六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以及取用区域外调入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 缓征。停征或者越权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 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主体,范围,对象 标准 程序等,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三章用水效率控制管理,第十七条用水效率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相结合的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下达区县规划期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效率控制指标,规划期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提高本行政区域用水效率和效益,第十八条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大中型灌区,应当在取用水口及主要供用水环节安装符合计量标准的计量设施,并按规定校验 建立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名录、逐步实行远程实时在线计量监控.第十九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 定额管理、并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用水的,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农业用水逐步实行计量管理。第二十条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并考核 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向水资源管理机构如实报送取用水资料,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供水,不得向未取得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并在每月10日前向水资源管理机构如实报送上月供水总量及所供用水户的用水情况.第二十一条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根据实际用水情况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运行后1年内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水量平衡测试结果作为核定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依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年均取用新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水。用水.排水明显不符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受委托的专业技术单位应当对测试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二条实行用水审计制度.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员对年取用新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计量水量与实际用水情况明显不符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进行用水审计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相关内容,节水设施竣工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定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公共供水企业不得供水。节水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第二十四条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96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整改 第二十五条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对再生水实行计划配额管理、鼓励分质用水,石油化工.冶金。纺织,造纸,热电,医药等高耗水行业用水以及市政.园林.环卫等公共用水应当首先利用再生水 餐饮、洗浴.游泳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行业应当使用符合其行业标准的水源。并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洗车用水应当循环利用,第二十六条在居民生活区生产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处理利用,第二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和林、牧 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 种植业应当采取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滴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 提高用水效率,养殖业应当使用节水器具,限制种植耗水量大.效益低的农作物.第二十八条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推广应用节水型设备.器具。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设备及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生产工艺 已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产品 设备的.用水单位应当更换或者改造。第四章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第二十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水功能区划.结合本市水资源条件,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水质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 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水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的依据、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制定区县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及限制排污总量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质达标率及限制排污总量指标控制水功能区污染物排放量,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水功能区划 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并由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暗管、溶洞。裂隙等方式向水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第三十二条实行水功能区纳污预警管理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确定水功能区纳污警戒线,水功能区纳污预警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水功能区水质不能满足水域使用功能的,禁止新增或者扩大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不得审批入河排污口,退水水质超出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的,限制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导致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核减下一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三条向水功能区退水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水资源管理机构如实报送退水水量 水质监测资料 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对退水水量 水质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四条实行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做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适时更新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开展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洪水和干旱等特殊条件下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供水应急预案,第三十六条市水文部门负责定期对水功能区控制断面进行水量水质监测,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查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水功能区监测设施.监控设备、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界标.警示标志及隔离防护设施.第五章管理责任与考核。第三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逐级落实责任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水资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建立水利,发展改革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 环保.统计.规划 食品药品监管,水文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第四十条市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法对区县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督查,发现故意隐瞒取用水量.应征未征或者未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的,由市水资源管理机构直接征收 全额上缴市财政 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对区县人民政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 在考核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非居民生活用水户拒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或者未取得用水计划用水的,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如实报送取用水资料的。三.公共供水企业不按用水计划指标供水或者向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的,四、向水功能区退水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如实报送退水水量,水质监测资料的。五,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到规定标准.拒不整改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及测试不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核减其下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水量平衡测试专业技术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用水计划,入河排污口的、二,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停征,越权征收水资源费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征收水资源费的。三 利用职务之便干预水资源论证,水量平衡测试,用水审计等活动或者从中谋取私利的,四,未按规定指标要求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限制排污总量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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