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并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 维护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包括市政消火栓布点及用水量。水压等具体内容 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建设,安装及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投资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手续时 应当严格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为市政道路工程配套内容、纳入工程投资预算。并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安装 同步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实施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工作、对已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负责组织实施补建.并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需要补建或者维护市政消火栓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并由所属的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第七条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市政消火栓的补建。维护经费,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款专用 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铺设供水管线 建设市政消火栓,并按下列规定维护管理市政消火栓 一。每半年对辖区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二、接到市政消火栓损毁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通知后 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维护。并将修复情况及时反馈,三,建立市政消火栓档案 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 数量 编号,规格、分布及检查 维护等情况.并每半年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一次档案资料,四,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第九条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有集中供水管网的镇村建设市政消火栓,无市政消火栓或者灭火救援给水不足的镇村,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地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水池。水井等水源地段设置消防车取水设施或者配备机动消防水泵,并将设置地点.数量等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市政消火栓和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工作.第十条市政消火栓应当用于火灾预防或者灭火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 挪用及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取水.二,埋压 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三 在市政消火栓5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和建造建。构、筑物等影响其使用的。四,其他妨害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市政建设等情况确需拆除,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供水管网因故障或者维护需要停水的 应当事先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一条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目标,任务,考核.奖惩等内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年度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下级人民政府未完成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任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列入重大安全隐患 并挂牌督办,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市政消火栓设置达不到有关规定标准或者规划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落实的、二,未完成年度市政消火栓补建.维护任务的,三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不按规定建设市政消火栓的,四、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五、对政府协调解决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六.未修建消防车取水设施或者未配备机动消防水泵的。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因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导致灭火救援不力、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的。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的,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五条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市政消火栓建设安装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二、未履行检查.维护和管理职责的.三、接到市政消火栓损毁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的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维护的、四,未按规定提供市政消火栓档案资料的.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七条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市政消火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