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小型水库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国务院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其中、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为小,2。型水库、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管理纳入公益事业范畴 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经费、协调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 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小型水库产权.并颁发产权证书和注册登记证书,第六条.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镇。街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及管理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和管护人员。制定管护职责,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 筹措水库管理经费 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履行工程管护、防汛抗洪等各项职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水库日常运行和维护。二。落实水库调度规程,工程巡查.安全管理和防汛抗洪等各项管理制度.三,定期开展水库工程维修养护,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完好 四、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投、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危害水库水质的行为。五 建立水库工程巡查档案记录,完善工程档案,建立一库一档 六,按照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命令组织或参与防汛抗洪抢险工作、七,维护水库管理秩序。保障水库安全、第八条、水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和岗位培训。执证上岗,提高水库管护人员输放水设施操作技能及维护技能。第九条,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水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小型水库维修养护单位,并与其签订维修养护协议、维修养护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库养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不服从调度的维修养护单位 应当依法解除维修养护协议。第十条,新建。改建 扩建小型水库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新建小,1。型水库或者由小,2.型水库扩建为小、1,型水库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新建小。2 型水库的,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改建小型水库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由水库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 电力设施、保障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 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连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小型水库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 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小型水库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确权划界等相关工作.并埋设界桩,设立警示标志,第十三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接受监管。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补偿费用。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一,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油污,有毒有害物质、高残留的农药和倾倒砂、石。土、垃圾 渣土及其他废弃物、二.在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三 侵占或者损毁 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五 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六。毒鱼。炸鱼、电鱼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七。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炼矿 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第十五条。承担城乡生活供水的小型水库,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等活动 承担农田灌溉供水的小型水库 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设配套的农田灌溉设施 第十六条.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规定,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除险加固 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库区淤积严重 影响水库兴利蓄水和调度运用的 水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清淤规划,清淤方案和水库安全影响评价报告 清淤方案应当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水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大坝安全管理的要求,指导水库管理单位编制小型水库防汛预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复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第十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和管护人员应当按照管护职责在汛前 汛后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水库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第二十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或者保护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签订经营合同。对水库的安全管理 水质保护、汛期调度.除险加固和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作出约定,经营合同应当报水库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管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按照小 1。型水库2至5万元,小,2,型水库1至3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库的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和维修养护等事项,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水库的运行管理,水库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二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职责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及管理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职责由水库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二十三条、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行拆除 恢复原状.并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侵占或者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 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在水库内实施毒鱼 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炼矿 取土。修坟等活动的、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或者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生产经营设施的,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监管职能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小型水库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立方米的塘坝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高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