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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安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在竣工验收前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的规划管理活动,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部门进行测绘、并出具成果报告,报告应如实反映规划用地范围内实际建设情况 规划许可的各项具体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时提供的竣工图应与建设工程现状一致。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及时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第七条、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内容全部竣工、二。施工用房 围墙以及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对应一个,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确需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范围,功能,出行、安全。配套可自成系统、2.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一般不应超过3次 3 单栋建筑物不得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第八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二.授权委托书及委托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四,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勘测部门出具的竣工测绘成果报告 五。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九条,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及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平面 立面,剖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核实,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内容,一,建设工程的平面位置。用地范围,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密度 建筑间距,建筑退让 容积率。绿地率 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情况.二.建设工程立面造型,色彩及玻璃幕墙相关指标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规划许可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及基础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情况.四,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 构 筑物的拆除情况,应当清理的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的清理情况 五.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文物。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材料全部合格的 自受理规划条件核实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规划核实决定、二。市民之家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窗口、审批服务科,负责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监察直属分局、三,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监察直属分局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查、核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及批准的规划方案图件要求后。提出书面核查意见、四,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政策法规科接到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监察直属分局的核查意见后、应及时组织原审批科室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监察直属分局.辖区分局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发放 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文书由市民之家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窗口。审批服务科。负责送达 第十二条 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依法处理到位,并未经市政府决定同意的,发放、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通知书。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范围。建筑位置、建筑间距等总平面布局,二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整体立面效果,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性质。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规划条件规定的建筑规模和建筑密度、四。未拆除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 五,未按规划要求清理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六.未按规划要求对古树名木,文物 历史建筑等进行保护的.七,其他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第十三条,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 未发现违法建设 但施工建筑面积与批准建筑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 按照正常误差面积处理、达到或超过、3、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认定 查明原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建面积按正常误差面积处理 非客观原因造成的超建面积按违法建设面积处理 建设工程局部有合理调整.经规划部门确认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一,楼梯间.电梯间等因设备设置或消防要求导致外轮廓尺寸变化,二.不影响建筑整体立面效果的前提下 建筑门窗移位 增减,建筑外轮廓尺寸局部调整,阳台造型局部调整。三,经相关部门同意的公共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绿化.基地出入口,停车位。内部道路等内容的调整 四,其他与规划无影响的合理调整。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隐瞒 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 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监察直属分局负责规划核实档案的整理,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后,将档案资料移交局技术档案室.第十六条.线性交通、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按照现行规划管理权限。各城区 开发区。规划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对本部门审批和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批后管理.提出书面核查意见.报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建设项目审批和许可部门依据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审核意见,作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决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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