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4月23日。安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新能源.新技术 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统筹.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 组织。实施和监督 未设立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负责部门 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能源 新技术 新产品。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第二章节能规划和管理,第七条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主要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公共机构 各县 市,区。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参照以上规定制定本级规划.将节能目标和主要任务分解落实到所属公共机构,第八条各级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间为本年度的3月底前,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 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制度。能耗统计是指公共机构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对能源消费计量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归纳汇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相关制度执行,各公共机构应当确定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能耗统计员,简称统计员 统计员必须指定专人.能耗计量数据要及时收集 整理和归纳汇总、必须建立单位能耗统计台帐、如实记录能耗计量原始数据,各种能耗报表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确定无误后报送,第十一条各公共机构应于每季度报送能耗数据时、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本季度电,水 油 气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主要内容 公共机构建筑面积 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耗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能源资源消耗、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 公车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同比分析.教.科,文、卫 体等同类公共机构比较分析 以及各项能源资源消耗水平降低 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耗计量制度,应当区分用能种类 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实时监测和公示,能源消耗计量与监测体系应当按照国家,本省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能耗计量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定额管理制度 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依据辖区内各种能源消耗情况,主要是电。水.油。气.热力等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按照管理权限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制定 公示 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耗定额 制定能耗支出标准,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 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作出说明.各县.市、区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和市本级各系统应当每季度分析一次本辖区各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内使用能源情况、对超出能耗定额使用能源的 应发出预警意见,公共机构应当立即根据意见采取有效措施、能耗定额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能耗结构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审计制度 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各公共机构能源使用和日常督查情况 适时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能源审计,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重点用能系统和设备主要指。空调系统.供暖系统,通风系统,电梯系统,照明系统 炊事系统.给排水系统 网络机房.锅炉房 配电室等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每年6月份是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月、公共机构应当在宣传月期间按照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节能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能源消耗特点大力推进节能改造项目、改造项目计划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备案.市本级和各县 市 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各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情况制定本级节能改造计划.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进行超标准装修.公共机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可以委托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或第三方能源审计机构进行综合诊断或专项诊断,根据能源审计结果或节能改造计划进行经济性评价,投资回收期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在节能改造合同中,可明确节能量化目标以及节能目标不能实现的罚则、节能改造施工前 可根据改造内容安装计量仪表,跟踪记录改造前后的用能数据.以便对改造后的节能量比对和评价.节能改造实施后、可从节能量.投资回收期等方面对节能改造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第十八条市本级和各县 市、区。负责审批或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 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并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应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对单位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节能措施、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应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建筑节能措施,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优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 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公共机构应当推进电子政务 充分使用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文件印发.打印纸双面打印、应当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系统。合理控制会议数量和时间,公共机构应当淘汰使用一次性餐具 纸杯和纸质贺卡等。倡导绿色消费.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电管理,一。加强办公用电管理。淘汰高耗能办公设备、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二.建立办公区用电巡视检查制度.督促和提醒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区及时关闭用电设备、杜绝长明灯现象.三.公共机构应当创造条件进行用电分户 分类计量,四。照明系统节电,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高效照明灯具.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白天不开照明灯具、加强公共区域照明控制管理、推广.限时开启,隔一开一.单侧开启。等照明管理模式、推广使用声控。光控。红外感应等智能调控装置、提高控制效率.严格控制办公区装饰性景观照明。除重大节日或有重要活动外、夜间不得开启办公区域的景观照明,五 空调系统节电 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18。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 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开空调。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加强空调系统节能诊断和节能技术改造。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六、电梯系统节电.办公区内三层以下 含三层 停开电梯。非工作日原则上只保留一部电梯运行,开展电梯智能控制改造,选择最佳派梯模式、避免空载,减少等候时间、提高运行效率 加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降低电梯单位能耗.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水措施,加强用水管理,一 定期对用水设备进行维护、定期检查更换老化供水管线 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二.严禁使用高压自来水冲洗地面 设备.器具和车辆。加大节水新技术、新产品和节水型器具的推广使用力度、最大限度的提高用水效率、三。绿地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 应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四。提倡中水回收,鼓励建立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减少用水量。五、在公共用水场所设置节水提醒标识,培养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良好的节水习惯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一.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二,公务用车应当优选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 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三,制定公车登记制度,严禁公车私用 严格执行公车节假日封存,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四 建立完善本级公务车辆档案、每月对公车行驶里程和耗油状况进行公示。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五.积极推进公车社会化服务 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车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 并按照计量收费.对自行供热系统的建筑。要加强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二十七条对网络机房。餐厅。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节能措施.第二十八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对本区域内公共机构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旧灯管.报废汽车等废旧商品进行统一回收处置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 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作为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第四章监督和奖惩.第三十条市本级和各县.市 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3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第三十一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二,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三.能源消耗计量 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四.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五 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六 能源和管理岗位设置及能源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七。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八 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节能管理情况.十.执行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淘汰或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十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重点用能设备节能改造及新能源 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使用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 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年终节能考核采取单位自评。现场核查 汇总通报等方式进行 具体程序是 一,单位自评 各单位先行年终自评,根据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对本单位年度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二.现场核查.由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单位年度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形成考核初步意见、三。汇总通报。由考核组汇总各单位考核初步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先进 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经市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通报全市 四、奖励惩处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提出奖惩意见.并报本级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重大问题及时报上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未将节能目标纳入本级.本部门目标责任管理的,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并对能源消耗状况未进行实时监测的.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作出说明的。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七 新建建筑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 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八.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采购公务用车,不如实报告公务用车数量。或拒绝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九、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未列入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中的产品的。十,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和考核的.第三十五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举报公共机构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市本级和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