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字,2009,67号.QDCK、2016,000064。2009年11月13日发布。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 2016,40号、的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各区 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 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 交通部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 2007.205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 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无机胶结料.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种颗粒状或粉状拌合物.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预拌砂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并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和生产企业的扶持工作、市建设,发展改革.公安 交通,质监。环保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第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超限超载 第五条、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布局合理。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建厂条件等要求、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设备安装 调试。具备生产条件的,应当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办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预拌砂浆产品备案。第六条 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第七条.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及国家其他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 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 工序控制和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确保预拌砂浆质量,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 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预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的价格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定期向市价格行政部门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销售预拌砂浆,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 包装形式,数量、强度.砂子粒径 水泥品种.外加剂品种以及价格,交货时间和地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供需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第十三条、未经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向市场销售产品,使用单位不得向未经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表,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编制预拌砂浆施工预算定额.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将预拌砂浆应用纳入工程预算.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第十五条、自2010年1月1日起 市南区 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规划城区内。凡使用砂浆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他区,市.应当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第十六条,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限制水泥、黄砂等运输车辆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在市区的通行措施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堆放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第十七条。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返.并由建设 环保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30日内 可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供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标准税务发票。按规定比例申请退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工程预算使用量的,视为现场搅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返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管理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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