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西海岸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2007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95号令修改、2010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07号令。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改,第一条.为加强西海岸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西海岸供水水源工程 以下简称水源工程,是指洋河柳圈拦河坝,漕汶河漕汶拦河坝至小珠山水库配水前池的所有水源工程设施、以及白马河拦河闸至上游334省道之间的吉利河 白马河干流范围内的取引水工程至旺山水厂的所有水源工程设施,水源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第三条,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工程的管理和水源工程水量的统一调度、其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西海岸供水工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供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小珠山水库是水源工程的调蓄水库、其权属不变 仍由胶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水源工程的水量分配与调度应优先满足西海岸居民生活和国家重点项目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用水,第五条 水源工程已征用的土地为工程管理范围。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会同黄岛区 胶南市,胶州市政府埋设地界、并标图存档、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由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供水管线外两侧10米和河道堤防外两侧50米范围内为水工程保护区域.第六条、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和工程保护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二 爆破、取土 采石。挖沙。三。在水域内炸鱼.游泳 清洗衣物或向水域内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及其废弃物。四,擅自取水。引水,堵水,五,对水源工程及水质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第七条,经依法批准 可将工程管理范围以外的一定区域,划为工程保护范围,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第八条、水源工程应建立健全水文观测点.搞好水量水质监测,第九条.水源工程的橡胶坝、闸门。机泵,必须按照供水管理处的指令启闭,第十条 水源工程的供电设施系专用供电线路。供电设施的高压线和变电站低压套管以上,含低压套管.部分,由有关供电单位负责管理 低压套管以下部分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从线路上架设支线,第十一条,水源工程运行、管理、维护所需经费,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第十二条,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在保证水源工程正常供水和设备维修的前提下。应当兼顾防洪,排灌和河道生态用水需求、第十三条、水源工程实行计划供水。一,用水单位应于每年10月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报供水工程管理机构,二.供水管理处应根据各单位的用水计划和水源条件。编制年度供水计划。第十四条 供水的水费和水资源费.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征收.小珠山水库作为水源工程调蓄水库的调蓄费 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按季度与小珠山水库管理所结算。第十五条 水源工程供水.可实行征收年基本水费的办法,基本水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