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实施 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法,所称的。附属工程 包括公路工程的绿化,机电.房建,交安设施等附属工程和水运工程的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第三条,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第二章,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有条件的区。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未设立专门质监机构的区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专职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区 市、级质监机构受本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 具体实施委托事项范围内的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监督检查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二 监督检查从业单位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各工序的施工质量自检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现场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情况.五、监督检查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参与试验检测单位等级评定初审工作,监督指导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参与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设备,中间产品.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情况、七 监督检查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八、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 九 参与交通工程施工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十,受理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举报 参与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十一 对完工公路工程进行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对完工水运工程进行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对完工工程进行安全评价.十二。对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六条 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 再施工的原则,保证交通工程的建设质量,从业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实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建设活动.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程质量管理的义务。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一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业单位、明确质量目标.质量责任等要求、二、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于每季度末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从业单位履约.项目管理.安全生产,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和其它相关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设计文件咨询审查和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四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交通工程中间交工质量检测制度。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包括新改建公路路基,路面上基层,隧道初期支护、水运工程基础,防波堤堤身,航道以及桩基础,交通附属设施的主体结构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质监机构提交。青岛市交通工程中间交工验收报备表。五.建设单位对监理 施工单位主要人员的变更批复意见应报备质监机构.第九条,勘察。设计及咨询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和咨询.加强对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一,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二,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三.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工作应接受质监机构的监督。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五、参加竣 交、工验收工作,并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六,设计文件咨询审查单位应慎重提出优化意见,确保工程设计的质量和安全性要求 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对其咨询报告质量负责.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严格实施施工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做到责任制度标准化。临建设施标准化、机械设备标准化,施工现场标准化等,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投入人员和设备.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成立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按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 施工期内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将工程分包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 并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 不得以包代管,三。施工单位应强化质量通病治理工作,制定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对新建一级以上等级的公路工程.大型以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技术难度高或者复杂的水运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方案报批,工序自检和报验程序,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不得偷工减料,五,施工单位不得接受和使用手续不齐的设计及变更文件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原材料.还包括混凝土外加剂 掺合料。土工合成材料 停靠船与防护设施等。所称的。报告。指提交.青岛市交通工程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质量检测申请书。所用材料和成品,半成品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检测,七,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竣、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有完整的整改记录,八,施工单位应当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负责返修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合同的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程监理细则,选派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监理人员实施现场监理 一,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二。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地例会制度、监理月报制度等有关监理制度,四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技术方案 工程开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重点审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以及技术难度高或者复杂的水运工程等的施工技术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签字确认.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情况 机械设备到场和运转情况等进行审查、六.检查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核查重要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七。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试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按合同约定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第十二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检测工作。建立健全试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严守职业操守 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独立开展试验检测业务、一、试验检测单位应设立检测项目台账,出具真实的试验检测报告.留存试验检测过程中重要的影像资料和图片资料.客观反映受检项目的质量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其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进行试验检测.第十三条。质监机构收到 青岛市交通工程中间交工验收报备表。后.对达到中间交工条件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对达不到中间交工条件的、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应重新提报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收到、青岛市交通工程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质量检测申请书,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检.并于检测报告出具后及时告知检测结果,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第十六条、从业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目标的考核制度 制定工程项目事故控制.安全达标 文明施工等管理目标.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责任部门并进行定期考核 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 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安全目标责任分解到人、责任者签字确认,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项目代建制中的代建单位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项目建设管理 以建设单位的名义从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其安全生产责任由委托的建设单位及受委托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承担,二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设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对相关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检查、四 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五 大型桥隧和大型构造物、交通繁忙而不能中断交通的大型建设项目.施工地点附近有大型易燃易爆设施等有较大安全风险的施工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严格审查,对较大安全风险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较大危险施工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应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本项目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编制本项目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 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联络气象.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为项目施工单位提供预测信息 对项目施工 监理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指挥或配合交通。公安,海事。消防,卫生等部门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勘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应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二,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专篇及安全应对方案在勘察 设计中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安全生产费用 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的采购及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及安全风险评估.安全信息化建设等、二.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及时制止或者纠正,三,中桥及以上桥梁工程项目。隧道工程项目,大型水运工程项目以及重点工程项目 施工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编制风险评估报告 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对极高风险的施工作业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或安全评估机构进行论证或复评估.当风险无法降低时.应及时报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将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极高风险的施工作业进行重点监督,四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在进场后,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质监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项目部内部组织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五、施工单位应对机械设备设施,施工机具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设备设施,施工机具、并建立台账、对机械设备设施,施工机具应制定检查。维修计划,设备设施检查,施工机具维修前应制定方案、并进行监督检查.六.在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保障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并将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有关材料报监理单位审查 项目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监理单位初审后、再报建设单位审查。七,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八、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单位制定的本项目应急预案.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充分考虑各类自然灾害影响 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本合同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九.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其职能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一 监理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负总责、并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二.监理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 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三、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四,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的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核查施工单位在该项目中建立的应急救援组织、落实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的责任人 审查相应的工作程序,内容,检查其配备的必要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经费使用计划,监督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重点巡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改正,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六.监理单位应完善资料归档制度 负责安全监理作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工程竣,交。工验收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计划 监理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其它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检测、监控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二,为交通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 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检查各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发出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质监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包括短信平台,远程监控等、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实时监督.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程序,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工程的质量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等进行检举和投诉.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质监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检举和投诉、第二十四条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质监机构应当对工程从业单位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的信用评价档案、第二十五条.对办理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项目。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计划。进行监督交底并组织实施,履行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对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交底工作,第二十六条.质监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从业单位质量 安全生产行为和涉及结构安全性。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关键部位,根据对质量状况判定的需要.有权委托有相应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验证性试验检测属于.办法.第二十条所称的 非常规质量检测。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开展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时 应做好现场监督抽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单位。对问题整改情况 应及时组织复查。第二十八条,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竣工质量鉴定程序 一、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交工质量检测书面申请.对具备交工质量检测条件的项目.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完成交工质量检测。并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二.公路工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工程验收办法进行交工质量检测,未经交工质量检测或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三。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所属的质监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质监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四。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五。竣工验收结束后。质监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二十九条,水运工程竣。交。工验收程序,一、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交工质量鉴定申请、对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完成交工质量检测.并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证书 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不得组织交工验收。二.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竣工质量核定申请 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前质量核定,质量核定合格的,质监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未经质量核定或质量核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三,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质监机构出具 水运工程质量证书、第三十条 交通工程安全评价程序,交通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安全生产评价验收书面申请。质监机构可以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安全评价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进行评估和评价、三.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生产评估和评价,并出具、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验收证明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交,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交,工验收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青交建 2013。40号,和,青岛市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交安监.2013,13号,同时废止。附件。1,青岛市交通工程中间交工验收报备表。2、青岛市交通工程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质量检测申请书。附件1 青岛市交通工程中间交工验收报备表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 合同号,监理单位。监理机构.中间交工内容、桩号。工程项目。工程数量.交工自检意见 评定得分 施工负责人,签字 项目施工单位,公章、日期.年 月。日监理机构中间交工意见、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监理机构,公章.日期.年,月。日项目建设单位意见。项目建设负责人,签字。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监督机构备案意见 监督工程师 签字。日期,年.月,日.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 附件2,青岛市交通工程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质量检测申请书.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我合同段拟使用的。品牌,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生产批号.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合格,按照 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向贵站提供该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的出厂合格证和自检 抽检结果、并申请对该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进行质量检测。联 系。人。联系电话,附件一。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出厂合格证 附件二,施工单位自检报告,附件三、监理单位抽检报告.申请单位。公章,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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