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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14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8月21日,平顶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全市农村饮水水质检测的常态化。规范化。促进水质达标。确保水质安全 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 2013,22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包括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分散供水,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积极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主管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监督工作,发展改革、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管理。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确定人员负责当地水源的卫生防护和集中式供水设施的维护、水质消毒等工作.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依法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 不得开展供水业务,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 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制定生活饮用水供水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保证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和消毒产品.水质检验 从业人员管理、供水水质等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机构负责、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工作 各区,不含石龙区.不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机构、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各区 不含石龙区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第十一条,水质检测运行中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等由本级财政承担。水质检测费用通过相关工程供水水费收入和社会服务收费等解决、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解决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机构的运行和检测费用列入当年预算。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机构依据上级工作要求。制定年度检测计划或检测方案,完成检测任务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机构应配备有负责人员和与工作量相适应的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依照定期进行检测能力资质认证,开展水质检测应规范操作 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 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各县,市。和石龙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机构的业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工作。第十四条。水质检测人员应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第十五条。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 执行、水样来源可由水质管理方送样或水质检测中心采样,第十六条 水样检测频次与指标参照,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第3。1条款水质检测指标和频次要求执行,水源水的水质检测根据部门职责划分、由地方环保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开展检测.第十七条。日供水量大于等于1000M3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出厂水常规指标每个季度检测1次、末梢水微生物指标。感官指标和消毒剂指标每年至少检测两次。丰水与枯水期、日供水量在1000、200M3的 出厂水常规指标每年至少检测两次.丰水与枯水期.末梢水微生物指标,感官指标和消毒剂指标每年至少检测两次、丰水与枯水期。日供水量在20,200M3的。出厂水常规指标每年至少检测两次,末梢水每年至少检测1次,第十八条.开展水质检测时、检测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供水单位报送有关材料,供水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十九条。水样检测结果评价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机构要按照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 及时将本级检测技术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检测工作管理部门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本级政府、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并按照规定同时向当地政府及其卫生 环保,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事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 停止供水,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四.切断污染途径。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六,其它措施.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时,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解决临时供水、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时,事故责任单位和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较大饮用水安全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一般饮用水安全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全面开展处置工作,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汛期,枯水期和重大节庆活动期间要加强应急值守 增加监测检测的频次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巡测,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第二十六条.检测信息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 技术培训、检测进度及结果.检测原始资料。技术督导等与监测相关的全部资料,水质检测原始记录 检测报告存档应至少保存5年、第二十七条。检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检测信息资料 第二十八条,建立市、县级饮用水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相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分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卫生 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条、各县 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我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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