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8月8日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污水和废水资源化利用,实现节水保泉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 计量,检测及其他附属设施、中水主要用于冲洗厕所便器,浇灌花草树木 清洁道路,清洗车辆或者基建施工 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办.负责。第五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对在中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使用过程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中水设施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会同市规划.环保、城管等部门编制全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中水设施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第七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要城市供水的、含自建供水设施供水、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对日用水量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中水设施确有困难的 经市城市节水办批准.可先安装室内中水管道。待条件成熟后再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第八条,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会同规划。环保 城管等部门作出中水设施建设规划、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对已建成的单体建设项目.日用水量在120立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节水办作出计划、责令其产权单位限期建设中水设施,产权单位逾期未建设的、市城市节水办应当相应削减其计划用水量或者用水定额 第九条,新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条,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确定后 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节水办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建成后.市城市节水办应当对与其配套建设的中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中水设施经验收未达到合格要求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第十二条,在中水设施建设过程中 其管线需要穿越单位和住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第十三条,严禁中水设施与城市供水设施直接连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应当标有,非饮用水,字样,第十四条 中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中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中水的经营价格应当低于城市自来水价格 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第十六条.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 应当做到计量准确。按量收费 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中水设施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 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二、中水设施建成后、经验收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三,中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的.四 中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第十八条。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法 对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 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 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00年11月14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 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第五条 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新建 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第八条 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 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 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 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九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第十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按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 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第十二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三条,市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其停止污染,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擅自转供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条规定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涉及二次供水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各县,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