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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 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河湖渠库 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保护与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第四条,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 一级水功能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 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二级水功能区对一级水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同一水域具有多种功能的.以其主导功能确定水功能区功能类别、第五条.水功能区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包括区划划定,区划调整,监测.通报和考核等,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所有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 包括区划划定,核定纳污总量,区划调整.监测 通报.执法和整治等。第六条.除国家,流域,省确定的重要河湖渠库的水功能区划外 市级水功能区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在上一级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河湖渠库水功能区划由县 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功能区划应当覆盖辖区内全部河湖渠库,因涉及到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对水功能区要求不一致的。由有关县.区,共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下一级水功能区划服从上一级水功能区划、其他专业规划所涉及水功能区的,必须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第七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不得擅自变更,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水功能区划进行重大调整时.按水功能区区划权限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修编 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并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辖区内全国重要河湖渠库水功能区划提出局部调整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辖区内省级重要河湖渠库水功能区划局部调整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对市级河湖渠库水功能区划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区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区 人民政府可以对辖区内国家、省级重要河湖渠库水功能区划提出局部调整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报请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辖区内市级河湖渠库水功能区划局部调整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批 县 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其他河湖渠库水功能区划提出补充完善和调整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环境综合治理以及实施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 节能减排等工作中严格执行,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定市级河湖渠库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本级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第十条,饮用水源区是为城乡提供生活饮用水划定或预留的水域.已经提供城乡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和达标建设,加强预警与应急管理,优先保证饮用水水量水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 含新建、改建和扩大.下同.排污口.为城乡预留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应当加强水质保护 严格控制排放污染物.不得新增入河排污量,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按照经批准的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或指导意见。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实施河道整治、中小河流治理,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时,应当统筹考虑入河排污口的综合整治 第十二条。向水功能区排污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情况.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分别报告,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 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水功能区应当设立明显标识.县.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设立辖区内水功能区标识,标识内容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 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识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四条.市水文局负责市级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水生态监测评价、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督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相应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 水生态监测评价,实现水功能区监测全覆盖,推进水功能区在线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水功能区监测评价信息资料实行共享、第十五条,水功能区监测应当合理确定监测断面和监测频次。准确反映水质状况、每月监测不应少于.1 次,当水功能区来水量.取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适当增加监测频次。第十六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功能区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其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同时提出该水域取用水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水功能区巡查 发现有影响水功能区使用功能的涉水活动,应当依法处理或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解决.第十八条、水功能区监测评价结果是水功能区达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水功能区监测评价结果和限制纳污制度落实情况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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