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安装.拆卸,使用,检测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 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 以下简称市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及所监督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告知,检测.使用登记及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告知.检测、使用登记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等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相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所监督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告知,检测,使用登记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工作,第四条、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 安装 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行总承包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使用安全负总责、第五条。从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第六条,出租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首次安装前.以下出租单位 自购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统称 产权。租赁 单位、应按规定到市监督机构办理备案 第二章,产权 租赁。单位管理.第七条.产权.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租赁单位应在营业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第八条 产权,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并有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产权 租赁,单位在安装使用前应对起重机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第十条、租赁单位应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产权 租赁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第十二条,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工作 安装,拆卸,单位应按资质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拆装作业人员、并按规定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第十三条,安装.拆卸.单位应在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 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所属监督机构、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要确保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所需的条件。并向安装 拆卸.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地质条件资料 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基础施工资料,第十五条.当采用混凝土预制拼装塔机基础和塔式起重机装配式混凝土基础,以下简称 拼装,装配 基础.时 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预制混凝土构件应由具备专业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的企业制作,二。拼装 装配.基础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三 拼装,装配、基础应经塔式起重机设计单位计算认可。由塔式起重机制造厂家配套选用、四。拼装,装配,基础单位应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五,拼装、装配、基础应按相关标准进行安装 安装完毕应由拼装.装配、基础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安装.拆卸.单位对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应对拟安装.拆卸 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安装、拆卸 单位应当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施工方案和安装 拆卸、工艺的要求。并填写相应的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第四章。起重机械检测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并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在本市应有与其检测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检测仪器 设备及授权签字人,检测师、检测员等人员 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检测机构应按规定为检测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建立起重机械检测综合监控平台。采用视频照相等手段对检测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重要部位进行记录、该记录作为原始记录不得修改.删除,并保证监督部门在必要时能检查、提取或网络传输相关记录。第二十条,检测内容、要求与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按相关技术标准确定,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删减检验内容。改变检测方法.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明确检测内容.双方责任.检测费用,时间要求等。检测机构应于合同签订后。现场检测工作开始前2个工作日告知工程所属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视情况可对检测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抽查,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条件满足要求后、2 个工作日内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测,单台起重机械检测人员应不少于2人。现场检验工作开始前,工程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应核实检测人员身份,核实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指派专人对现场检测工作进行旁站监理,并对检测过程的规范性。有效性负监理责任.第二十四条,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应在检测原始记录中如实记录检测情况并签字 原始记录应至少保存至起重机械拆卸完毕后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五条、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发现起重机械存在严重隐患时,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检测人员在检测工作结束后,应现场出具起重机械检测意见通知书,给出现场检测结论、并对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检测意见通知书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七条,对于检测人员现场提出的整改意见,使用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在整改完成或者采取了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应向检测机构提交责任单位签字盖章的整改报告.第二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使用单位相关资料提交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页应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对检测结论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在整改完成后申请复检 复检仍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 检验报告应至少保存至起重机械拆卸完毕后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及人员应对相应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检测结论的正确性负责。不得在检测报告中出现.仅对当前检验状态负责,或类似声明.第三十条、检测机构每,6、个月应对所检的起重机械至少跟踪检查一次.出具是否继续使用意见书.直至起重机械拆除.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明确专人负责。将检验合同、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按照有关档案管 理规定存档,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验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维修保养单位。产权、租赁,单位,生产制造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第五章.起重机械使用,第三十三条。经监督检验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第三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办理拆卸告知手续时 注销使用登记证,第三十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与产权。租赁、单位要共同对作业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并由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第三十六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相应的记录.在每班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 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械与高压线或其它建筑物应当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安全距离的,应当采取严密有效的防护措施、塔机作业区应尽量避开学校,医院.市场,居民住宅及繁华道路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施工现场临舍。办公室.食堂、传达室。厕所、饮水吸烟室等.无法避开的应进行可靠防护或安装工作空间限制器.第三十八条 塔式起重机应安装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该装置应符合GB,T28264 2012和JGJ332 2014的规定.产权 租赁。单位、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综合监控平台、实现对所用起重机械的实时监控管理.第三十九条.施工升降机严禁超载,超员作业,乘载人数不得超过9人。含司机 当运送物料器具时,接送材料随乘人员不得超过 2。人 各使用单位应设专人或安装监控系统加强运行监管、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条.使用单位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生产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应在建设.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 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对不能立即判断问题严重程度的起重机械可采取专家论证或采用无损探伤等手段进行检测排查,大风,雨雪天气过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相应检查应保存检查记录、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举报,第四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采用网上信息传输。远程监控等现代化手段与传统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起重机械备案,租赁 安装.拆卸、检测及使用活动的差别化监督管理。监督机构履行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相应起重机械的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 产权,租赁.单位相关资料,二,单台起重机械备案资料。三,安装、拆卸 告知资料.安装,拆卸、作业抽查记录 四.使用登记证,发放档案。五、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资料,检验检测活动抽查记录、六。使用中的起重机械实体抽查记录 七 违规处罚记录,第四十四条,产权、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监督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记录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济建发.2009,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