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洛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及成果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洛政办。2013、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数字洛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及成果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6日,数字洛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及成果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投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数字洛阳,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 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 由地理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第三条 数字洛阳 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成果 第四条,数字洛阳。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对在、数字洛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以及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数字洛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洛政文,2012。50号,负责.数字洛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用总体协调工作,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建设,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确保框架建设应用顺利实施.二、指导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 财政局。市政府信息中心等单位拟订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数字洛阳、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并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三,负责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和更新管理,组织,协调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开发和利用工作.负责全市公共平台的推广应用及培训指导工作。四、负责联合市工信,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等财政资金项目建设进行立项审查、避免重复投入与重复建设,第八条、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基础运行环境、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运行维护 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对、数字洛阳 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要求,第三章,框架建设与管理,第十条。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洛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及应用需求 对。数字洛阳.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不断进行完善 第十一条。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数字洛阳,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库分为4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 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 水系。行政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等数据、是、数字洛阳.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作为涉密数据专门存放.二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保密处理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作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三,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作为非涉密数据 运行于政务网络。四。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第十二条。公共平台建设,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实现.数字洛阳。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河南 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在市级政务网 涉密网及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三,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该平台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市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第四章,数据更新与管理,第十三条。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数字洛阳 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具备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第十四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更新与管理.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城乡规划,发展改革 财政等主管部门及时根据国家 省有关规定和洛阳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 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研究和交流 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市政府要求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地理信息中心做好数据更新的技术支撑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应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市政府其他部门 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或进行财政性投资。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覆盖全市或重点区域的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更新。每年开展一次市区全域1.1000.1。5000地形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更新、并根据年度计划,开展特定区域的三维地图采集。更新工作,第十五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更新与管理,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 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二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更新周期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持同步。第十六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更新和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市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每年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更新一次.每年1月15日前将更新数据包提交市国土资源局,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的保密处理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应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第十七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更新和管理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 更新周期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保持同步。第五章,数据共享与交换。第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应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第十九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进行调整.第二十条 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 准确与规范 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正.第二十一条,市政府信息中心应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或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共享目录,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 查询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公共平台.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中按权限范围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三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仅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平台提供共享使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政务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在尚未建设涉密网之前、有关单位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使用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第二十四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等网络在公共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 不可下载保存 第二十五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 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运维单位具体实施,第二十六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第六章,平台应用与维护.第二十七条,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在线地图。标准服务,二次开发,零码组装和适配插件.等功能.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可根据权限.在政务网或互联网访问或调用相关功能。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后台管理功能保障平台有效运行、并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市政府信息中心做好技术配合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使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其中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开发建设应由具备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已建成的系统 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公共平台上.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先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相关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接入服务.第三十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健全地理信息系统非涉密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公共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三十一条、领导小组组织市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市政府信息中心等部门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使用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第三十二条,领导小组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 运行使用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且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或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