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健全科学。公正 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体系,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含一、二 三级堤防,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是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 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 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度量 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单位由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商质量监督机构择优选择。第五条。开展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其开展工程检测的专业条件须满足,山东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要点,文件的相关规定,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成果是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工作中评,鉴 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的依据是,一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 水利水电行业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三,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四.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五.其他特定要求。第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对检测行为,检测数据.检测成果及结论负责 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不承担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独立于施工自检,监理跟踪及平行检测、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检测单位不得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监理 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第十条、检测单位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从业规范,加强日常管理 细化检测方案.保证检测数据和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按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未作出规定的 检测单位提出质量检测方案。由委托方商质量监督机构确定。第十二条,检测单位开展质量检测工作的程序、一.检测单位应当深入施工现场 在了解工程审批及建设情况。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范要求,编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方案.以下简称,检测方案、并报项目法人核准,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二、检测单位应当根据与项目法人签订的检测合同和经核准的.检测方案、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确保科学,准确.公正、并及时向委托方提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报告、以下简称 检测报告、参与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活动、第十三条、检测方案 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检测目的 检测项目和数量。检测依据.检测方式方法。检测人员和设备投入,成果提交方式等,第十四条。检测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工作量。合同价款及付款,成果提交方式和时限。合同变更 违约责任等,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行施工过程抽检 检测项目必须包括重要隐蔽工程,建筑物几何尺寸,外观质量和实体质量 原材料及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质量复核,挡水 或挡土。建筑物试运行期间的变形观测等.检测项目。参数,点,频,次按国家行业规范规定和、山东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要点、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单位应当科学选择检测部位。样品.保证检测数据,样品具有真实性,代表性,第十七条,工程质量检测结束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在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中间机组启动前的法人验收和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 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 台机组启动前的政府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 应及时提交,检测报告 项目法人应在收到 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报质量监督机构.第十八条 检测报告 应当按照,山东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样本 规范格式进行编写 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工程概况、任务委托,检测依据.检测内容.检测方法、检测设备及检测数量 检测成果。检测结论等.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质量及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质量监督机构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 检测单位应当对整改后的工程质量进行复检,直到验收合格为止,并在检测报告中对质量处理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收费标准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0,5.1,或按照批复的质量检测费用执行,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中.不合格工程发生的复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检测单位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因检测单位工作失误 造成损失的、由该检测单位承担相关赔偿及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检测单位不按照核准的,检测方案。或合同约定的相关项目 数量和时限开展检测工作的 质量监督机构可责令委托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检测单位、第二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和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动态监督。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巡查或.飞检,等方式开展随机性检查,抽查,实行动态监管、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工作中存在超越资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 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在质量检测工作中不配合检测单位开展工作.导致检测工作延误并致使存在的质量隐患未被及时查证的.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检测单位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检测工作延误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鲁水建字 2009.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