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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文监测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发挥水文监测在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形成布局科学合理的水文监测站网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水文监测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负责水文监测工程的建设管理、水文监测站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 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运行管理、第三条、水文监测工程包括水文测报基础设施 水文监测仪器设备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水资源监测设施和水文管理设施,第四条.水文监测工程要与主体水利工程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 统一管理,规范设计。分项实施.保证质量 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 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五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治理的水库.河道,海堤 山洪沟 大型调水工程。蓄滞洪区.大中型灌区和重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及水土保持与水生态建设等工程都应当根据需要相应建设水文监测工程,未按规定列入水文监测工程项目的,有关部门不予立项审批.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水文监测工程建设程序,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执行 一般分为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 竣工验收等阶段,其具体建设程序应当与所实施的水利主体工程程序相一致、纳入国家规划,并安排中央投资的独立实施水文监测工程项目。直接编制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第七条。水文监测工程要与水利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按照流域、或水资源分区、和区域。或行政分区,双控制的建设原则.形成以县级水文监测为单元的区域水文监测管理网络、满足省 市 县,市,区、防汛抗旱,水资源监测和水利建设管理与运行管理的需要,第八条.水文监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应当根据水利主体工程建设程序,与主体工程同步编制、作为主体工程报告的附件,其主要内容和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报告 并随主体工程报告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审批审查时,省水文机构派员参加,直接编制实施方案的项目落实法定条件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第九条,水文监测工程的设计报告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技术指标必须符合相关水文技术规范。保证设计质量,并与主体工程相协调 第十条、水文监测工程年度投资计划随主体工程一并下达。其中应明确水文监测工程投资与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逐级下达到主体工程项目法人和省水文机构,省水文机构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省水文机构对水文监测工程的建设管理负总责。并与主体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密切配合。水文监测工程的建设进度要与主体工程建设相协调.第十二条.省水文机构负责按规定组织水文监测工程的设计 施工和设备招标工作,第十三条、水文监测工程的监理工作原则上由主体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主体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的监理招标内容应当包括水文监测工程.第十四条。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或其委托的工程所在地的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 对全省水文监测工程质量与安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第十五条.水文监测工程作为主体工程的单位工程 建成后可委托省水文机构组织单位工程验收。然后纳入主体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水文监测工程 原则上由省水文机构统一管理使用,第十六条、水文监测工程的原始档案资料由省水文机构负责管理.初设。施工,竣工验收等工程档案 报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第四章。建设标准第十七条、水文监测工程的基础设施 技术装备和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水利部、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标准,的规定,监测功能应当满足流域和区域防洪除涝,水资源监测,农田墒情,水土流失,城市防洪、突发洪水,水体污染和应急水事件机动性监测,区域水文规律研究和实验研究等方面的需要.第十八条,水文监测工程的建设规模,站点数量和布设位置等应当与经批准的。山东省水文站网规划.相一致、建设范围应包括工程直接影响区 水工程保护区.水资源影响区和工程运行管理必要的监测区域 第十九条,水文监测工程一般应当包括监测流量,水位、泥沙.降水量,地下水。水质 蒸发,气象因子 水温。冰情,墒情。水文调查。水土保持等水文要素需要的监测设施.以及必需的用房,供电。给排水.取暖。通讯等配套设施 省水文机构应当在现有水文站网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合理选定水文监测要素、确定现有站点改造提升和新建站点的工程建设内容,第二十条.水文监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流量、泥沙监测建设水文缆道、并配备巡测设施.水位 降水监测建设自动测报和人工观测双备份设施 墒情。水质监测实现在线和移动监测双备份。水文调查实现巡测、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效益等监测要素实行驻测与巡测相结合、其它监测要素应当实现自动测报 水库,湖泊,库区和重要河道 跨流域调水工程控制断面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和水文信息接收处理设施、有防洪任务的工程要建设洪水预报调度系统,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水文监测工程投资.由财政部门依据投资计划直接拨付省水文机构.由省水文机构按照工程进度拨付有关单位,第二十二条,水文监测工程预决算由省水文机构负责编制,报主体工程项目法人纳入主体工程决算.第二十三条,水文监测工程建设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实行分项包干 超支自负。各项支出必须符合有关财务规定.接受财务监督和审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审批的及企业自建的水利工程。涉及水文监测工程的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山东省水文监测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鲁水发规字,201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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