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以下简称,监测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3.22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测项目。是指按照标准规定在大型公共建筑 建筑群 园区 和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安装节能监测子系统的项目 为推进,节约型校园。和,节约型医院,建设 在全省高等学校.医院组织开展节能监管平台建设省级试点示范,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监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和省属高等学校,医院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由省相关部门负责。第四条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监测项目给予补助。对由各市,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的监测项目.省级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每年切块下达,滚动支持,对超额完成任务的追加补助.未完成任务的扣减补助,对试点示范项目。先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核定下达后续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第五条,省下达各市、部门或单位,的监测项目补助资金金额计算公式为,A B、C A,本年度补助资金总额 B、本年度新落实项目补助金额。C 上年度验收项目追加补助金额。C,D。E D,验收项目应补助金额,E。验收项目已获省补助金额.监测点100个以上的试点示范项目 对监测。控 中心建设另外给予补助.第六条监测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监测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国家和本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资金补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职工住宅和学生、职工公寓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省切块下达各市的节能监测系统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省直机关 省属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监测项目和已获得省补助资金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第八条高等学校 医院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按照省统一部署进行 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高等学校纳入能耗水耗监测平台的校园建筑监测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医院监测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2.按照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等标准规范编制实施方案。并与后勤管理。数字化园区等工作充分整合。高等学校还应当符合国家,高等学校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要求。使用经省认定的节能监测技术与产品。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3.领导高度重视,节能组织机构和相关制度比较健全,具备较好的节能工作基础、经材料审查 专家评审 现场考察 网上公示等程序后,确定试点示范项目名单予以公布,下达预拨补助资金.第九条承担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并备案的实施方案制定标书并组织实施,工程施工图经节能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施工.分项计量改造工程和数据中心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提出中期验收申请 项目竣工并运行2个月后 要填写验收申请书,及时提出综合验收申请。第十条各市,部门或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把。山东省建筑能耗数据传输核验表.子系统 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确保工程质量,要加强督促指导、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于每季度末10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因故不能实施的项目.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提出撤项申请.第十一条监测项目应当使用经省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用电分项计量 监测。控,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建筑智能化或建筑电气相关施工资质,监测。控.中心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系统集成资质.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2 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3、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实施的。4。未通过验收的 5.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 省政策规定行为的。第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组织开展对监测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对未按备案方案和相关管理要求实施的项目,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第十四条各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督导.对在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骗取.截留 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并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 7月、5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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