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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责任终身制是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因工程建设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参与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交付使用后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事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 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实施采用建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 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方式.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包括,质量责任信息登记表,和,质量责任承诺书、第二章。质量责任.第六条,责任主体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及时填报。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第七条 责任主体单位应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终身制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发生质量事故以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负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管理责任,项目现场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负直接技术责任,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其他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质量责任信息管理、第八条,经法定程序确定参与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员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应填写。质量责任信息登记表。质量责任信息档案、第1部分,向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工程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质量责任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与,质量责任信息档案.中、工程质量责任信息一览表、一致,第十条,分包单位 第三方监测以及主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等相关质量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应在参与工程建设之前填报.质量责任信息档案,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前 各方责任主体,第三方监测以及主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生产供应等相关质量责任单位应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和质量责任信息变更登记,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形成完整的 质量责任信息档案,质量责任信息档案.一式三份,一份各责任主体单位留存,一份与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份与工程技术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各填报单位对。质量责任信息档案.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仿宋体字凹刻的石质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竣工时间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责任主体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标牌长度不应小于1000mm,高度不应小于800mm。第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相应质量终身责任、不得以指挥部等形式取代项目法人单位,第四章。质量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质量事故 问题。调查报告和质量责任信息档案.追究责任主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终身质量责任,第十六条 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除不可抗力和业主使用原因外,工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出现下列严重质量问题 但尚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1,工程局部坍塌的。2。建筑结构发生不均匀沉降.开裂等 导致工程结构损害、影响结构安全的 3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偷工减料、造成工程结构损害的 4 城市桥梁出现较大裂缝 桥体严重渗水等影响使用安全问题的,5.其它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并造成工程结构损害的,第十七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投入使用的规定使用年限内.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即使发生单位转让.合并与分立,个人工作调动与退休情形的,均应按公司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终身质量责任,第十八条,企业解散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企业设立的分公司解散的,由其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责任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责任单位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工作调动。职务变化的,移交纪检 监察部门按照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二条 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期限是指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至工程设计使用年限期满为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附件,质量责任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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