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监督行为 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指导下级行政监督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省级以上审批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和其他由厅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 在省水利工程交易平台交易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督或者由省。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督,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采取事前报告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监督的方式进行,第六条、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一 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代理的选取,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 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开标场所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3 是否存在歧视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的行为.三、对开标的监督 1,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对评标的监督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4,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或查阅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5。评委赋分,计分是否符合评标标准.是否与审查意见一致,是否存在明显不公平、评委评审意见是否客观、详实。公正 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对定标的监督。1,定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2、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七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第八条、招标人应及时提交招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的内容时.应当在开标前责令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修改、第九条,招标人在开标前.须提前2日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 地点、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派员监督开标,评标活动.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最早在评标开始前24小时内,从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派员进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一般为2人。联合监督现场监督人员不得超过4人、第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招标人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备案.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对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一、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二。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有权检查评委的打分结果。必要时可要求评委对有疑问的打分予以解释,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和停止相关人员的工作,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或做出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人员可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2,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3家的、3.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 废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4,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5.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投诉,投诉人对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其中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十四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需要检验.检测 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十六条,对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报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总结报告以及不接受行政监督的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不接受行政监督的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七条 对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 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八条,行政监督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 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04年11月8日制定的,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鲁水建字。2004,12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