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实施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测绘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报批.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 由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测绘主管部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二章。基础测绘第七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全省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基础测绘包括。一,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 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维护与更新.二 万分之一 五千分之一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以及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三,省级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更新.四.用于全省公共服务的基础航空摄影与航空.航天遥感测绘 五、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省辖市,县、市、区,基础测绘包括,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维护与更新 二,本行政区域内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一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以及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省辖市 县、市,区,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更新,三、省测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省级基础测绘成果 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万分之一地形图每五年更新一次 其他地区每十年更新一次,省域内三、四等平面控制网和三.四等水准网每十年维护改造一次,省辖市,县 市、区,基础测绘成果五年更新一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九条。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用于基础测绘的卫星遥感资料购置与航空摄影计划、使用政府资金购置用于基础测绘的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由省测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基础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活动,应当事先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对贫困县的基础测绘 省级财政应当给予适当支持、第十一条、建立全省或者区域性地理信息系统的、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必须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管理、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三章,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第十二条,省 省辖市。县,市 区、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三条,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 分别报上一级测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省辖市 县。市、区 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第十四条、测量土地 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第四章。测绘资质资格第十五条,省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管理,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测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时 应当依法使用合格的测绘计量器具,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计量器具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测绘项目外 使用政府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以及其他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 实施测绘前应当按照测绘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省测绘主管部门或者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备案,列入国家,省基础测绘规划和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项目,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于任务实施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测绘主管部门,第五章.测绘成果第十九条.测绘成果应当依法实行汇交制度。省测绘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辖市,县,市、区 测绘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汇交和目录编制,省辖市,县.市.区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按年度逐级上报,由省测绘主管部门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测绘成果属于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测绘成果的密级确定.变更,解密 按照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未经质量检验或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第二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 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并与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第六章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第二十三条、省测绘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地图编制工作,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地图出版工作。第二十四条 编制,印刷 制作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地图编制出版的有关规定。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出版地图的,应当在印刷后三十日内将印刷图一式两份送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编制出版专题地图还应当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专业内容、编制出版地图必须使用标准化地名与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第二十六条,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机构出版地图的 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地图编制出版的规定。出版 销售的地图应当载明测绘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号,第二十七条,编写本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中,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中的插附地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含插附未经审核的地图的中,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并将测量标志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将建成的测量标志移交当地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保护 县级测绘主管部门要与有关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单位,个人签订 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管理权限向省或者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专业测绘单位自建,自用的测量标志.由其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保护和维修 第三十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标志所在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所需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的 二 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测绘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测绘前未按照规定办理测绘任务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核 编制,印刷 制作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送审.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送审或者不按照审核意见修改的,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的地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当场没收违法产品。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