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全面推进和指导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山东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 县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 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 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及城市特色,第四条,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及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 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第五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城市设计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编制。审批和修改,第六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第七条、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可由有关建设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并组织编制、第八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在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指导下单独编制,且不得违反其中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应当设立总体城市设计专门章节.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 优化城市形态格局 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建立城市景观框架 划定重点地区。第九条。区段城市设计包括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一般区段城市设计 区段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充分衔接,经批准的城市设计可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据之一。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 新城新区 重要街道,滨水地区、山前地区,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城市风貌特色的地区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 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第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重要街道 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第十二条,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的一般区段、可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城市设计.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针对特定地块和建设项目、可编制地块城市设计 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段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 对地块规划条件进行补充和完善、第十四条。针对特定要素 空间和问题,可编制专项城市设计、第十五条,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地块城市设计由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第十六条、城市设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 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第十七条,修改已批准的城市设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城市设计,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同时评估城市设计实施情况 有条件的城市 县可定期开展城市设计的专项实施评估,第十九条.编制城市设计应当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具备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具备乙级以上 含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二十条、总体城市设计 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应当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 应当审核规划条件中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可下设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负责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城市设计方案的决策咨询,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 及时发现并纠正实施中的问题和不足,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开展情况,建立山东省城市设计重点地区清单,并对清单内地区的城市设计编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设计宣传力度 增强公众参与意识.促进公众对城市设计的认识和理解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乡规划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保障城市设计的实施。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城乡规划编制经费预算.第二十六条,城市设计的编制技术导则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