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部署要求,规范完善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 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 第三条、产业基地的申请.评审,认定、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产业基地应符合省。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遵循产能适度,布局合理,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原则。鼓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以产业基地为龙头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第五条、产业基地优先享受国家 省。市相关支持政策、择优推荐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第二章、基地申请,第六条.产业基地分为部品生产、集成应用.科技研发等类型、部品生产类企业为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的预制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整体厨卫,内装等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或装备制造企业 工程应用类企业指具有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建筑设计。一体化装修 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管理等有关能力的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科技研发类企业为具有较强技术力量,科研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企业等。第七条 产业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市场信誉良好、综合实力在行业发展中居领先地位,二.科技创新能力较强,技术研发团队素质高.研发投入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1。以上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生产 检测设备齐全 生产工艺.装备先进,四,申请部品生产类产业基地的企业,产品先进成熟完善。预制混凝土部件。钢结构建筑部件 部品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分别在10万立方米,5万吨,1万台、套,以上 产品已累计在1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五。申请集成应用类产业基地的企业、相应具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甲级资质,监理甲级资质,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技术 资源整合能力,已累计实施1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六、申请科技研发类产业基地的单位、承担过2项以上装配式建筑方面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主编或参编过2个以上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项,鼓励拥有国家、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申报产业基地,并予以优先支持。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第八条、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向当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供以下材料.一 产业基地申请表.二,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企业概况.申报产业基地的目的及必要性,企业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工程实践情况,优势分析。工作目标.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科技成果鉴定,专利等相关证书 四,企业管理制度 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五。技术标准体系、六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第九条 同一申报单位只允许申报一种类型的产业基地,申报单位为基地的建设和运营单位,第三章。评审认定。第十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布局情况、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进行初审,择优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推荐申报产业基地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审查的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mdash、7名专家组成.根据参评企业类型选择装配式建筑科研、部品部件生产 装备制造、开发、设计 施工、装修。工程咨询,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委员会应客观 公正 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第十四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 产业基地是否符合省.市产业布局,二,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 三、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四.技术体系先进,成熟性,部品部件生产情况,五,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六.实际工程应用业绩、七,其他应评审的内容.第十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和公布。颁发牌匾及证书,并按规定纳入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计划.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产业基地一并纳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产业基地应制定详细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规划期限原则上为三年,第十七条。产业基地应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按规定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报告,统计报表等相关情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连续性、并接受监督检查,产业基地研发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没有省或国家技术标准的.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论证.第十八条,市.县.市。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单位对产业基地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计划完成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和工程应用情况等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产业基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产业基地认定,第二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每三年对产业基地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评估不合格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后 原山东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 产业园区、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 产业园区 进行全面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认定为产业基地 达不到要求的。撤销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产业园区,认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