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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2015年7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发布、2018年2月11日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发挥水文工作在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警预报。监测资料汇交与管理,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 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设区的市水文机构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对水生态监测,水资源监测 水土保持监测等作出安排 第七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统筹兼顾.布局合理、资源共享。防止重复的原则,编制水文站网建设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水文站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新建 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九条 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一般水文测站中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重要水文测站 第十条,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 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第十一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省水文机构批准 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文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等行政管理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 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监测数据不能满足其特定需求.二,符合相应的水文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第三章、监测与预警预报。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建设.提高动态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监测,为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第十五条。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和监测数据的连续性,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第十六条、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不得漏报,迟报水文监测数据 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第十七条。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质 水生生物及水量。水位,水温等水生态要素的监测。并对水生态现状和变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价。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评价。其结果作为确定区域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并为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提供依据、第十九条、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土流失类型,面积 强度和分布状况等情形的监测、并对水土流失的变化趋势及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价、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提供依据.第二十条.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量变化和水体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体系,编制应急监测预案.水量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汛、用水安全.或者水质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水文机构应当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 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海事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水文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发布。一.水情预警 由省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水情预警需经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二,雨情 水情.洪水预报,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 其中、重大灾害性的洪水预报和旱情信息需经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三,水资源公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 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第四章,资料汇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包括按照水文技术标准获取的原始资料和整编资料。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处理和汇编工作,第二十四条.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和其他水文监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水文资料 于每年的三月底前,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将上一年度的水文监测资料向省水文机构汇交、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户取用水情况的监测资料、应当于次年一月十日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资料汇交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 可靠性负责.不得伪造 毁坏水文监测资料 第二十五条,水文机构应当妥善管理水文监测资料.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予以刊印。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实行水文监测资料共享制度,第二十六条。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监测资料平台,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未公开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予以提供.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 根据工作需要.水文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 报经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迁移期间 水文机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持水文监测工作的连续性。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小于五百米 不大于一千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第三十一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 淘金 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 排污.在过河设备 气象观测场 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二十千米,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一.水工程,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三 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 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三条,在通航河道或者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避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三十四条。水文站网建设所需土地 应当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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