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区二次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证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 确保供水工程质量、促进供水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的二次供水工作.各县.市,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区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城市建设科负责市城区二次供水的行业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处负责市城区规划区内的二次供水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城区二次供水是指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中的自来水,通过另行贮存和加压再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市城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电控装置和泵房 含土地,等 第五条。严禁二次供水工程行业垄断。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报建。第六条。咸宁市城区规划区内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安全可靠 卫生环保 节能节水的设备及产品.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 其设计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以及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预算造价清单,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以审核意见为准。第七条,市城区二次供水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办理报建手续、第八条.二次供水工程报建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通过审查合格后的设计图纸,二。有相应资质的造价机构出具的二次供水工程造价清单,三,经过监理单位审批的二次供水工程施工方案.第九条、报建单位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领取审查意见 报建单位完善审查意见后。方可开工,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第三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供水工程项目。设施建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非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二次供水工程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自行选定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建设、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经营范围承担二次供水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三条。二次供水工程设施施工。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企业全过程监管.第十四条.二次供水工程设施竣工后、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工程施工建设阶段,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保证供水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第十六条、二次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无资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从事二次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供水企业等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二次供水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图纸设计交底记录 设计变更通知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竣工图,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三,有资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住宅小区供水工程实行了分表到户.七,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重大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城区二次供水设施,经过清洗消毒,并经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并报市排水管理处登记存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第五章,移交、维护和管理.第十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 应当移交供水单位 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维护和管理费用。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协商确定、并明确责任和义务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第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每月对水质进行检测 每季度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清洗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检测.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清洗消毒储水设施时,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并邀请用户代表现场监督、清洗消毒储水设施应当建立档案.方便用户查询.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要求供水单位对清洗消毒后的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清洗消毒情况。水质检测情况在小区内进行公示、第二十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在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在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异常的,应当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运行管理单位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三条、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责令改正。一.二次供水工程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的.二,建筑物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而未建设的 三.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四。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五,违反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进行抢修。造成停水事故,24小时以上又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处置的 七 其他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依照.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进行处罚 一,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三,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定期清洗消毒的。五。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消毒人员未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的、六,其他违反二次供水卫生安全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水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城镇供水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咸宁市城区二次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证供水水质 水压和供水安全,确保供水工程质量,促进供水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的二次供水工作 各县,市 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区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城市建设科负责市城区二次供水的行业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处负责市城区规划区内的二次供水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城区二次供水是指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中的自来水、通过另行贮存和加压再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市城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电控装置和泵房,含土地,等,第五条,严禁二次供水工程行业垄断。第二章 二次供水设施报建.第六条。咸宁市城区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设备及产品。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 其设计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以及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预算造价清单。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以审核意见为准.第七条.市城区二次供水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办理报建手续,第八条、二次供水工程报建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通过审查合格后的设计图纸.二,有相应资质的造价机构出具的二次供水工程造价清单、三,经过监理单位审批的二次供水工程施工方案 第九条.报建单位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领取审查意见.报建单位完善审查意见后.方可开工、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第三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供水工程项目,设施建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 非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二次供水工程设施建设 由建设单位自行选定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建设,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经营范围承担二次供水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三条,二次供水工程设施施工,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企业全过程监管、第十四条.二次供水工程设施竣工后,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单位与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工程施工建设阶段,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保证供水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第十六条。二次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无资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从事二次供水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活动,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供水企业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验收 交付竣工验收的二次供水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图纸设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竣工图,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三,有资料 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住宅小区供水工程实行了分表到户,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重大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城区二次供水设施,经过清洗消毒。并经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报市排水管理处登记存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第五章.移交,维护和管理,第十八条,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供水单位 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维护和管理费用.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协商确定.并明确责任和义务.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 产权单位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 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第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每月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清洗单位 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检测 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清洗消毒储水设施时,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并邀请用户代表现场监督。清洗消毒储水设施应当建立档案、方便用户查询、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要求供水单位对清洗消毒后的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清洗消毒情况.水质检测情况在小区内进行公示、第二十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在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在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异常的。应当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运行管理单位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三条,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责令改正,一,二次供水工程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的,二,建筑物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而未建设的、三 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四。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五.违反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进行抢修,造成停水事故.24小时以上又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处置的.七,其他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进行处罚.一.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三、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定期清洗消毒的、五.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消毒人员未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的、六、其他违反二次供水卫生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水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城镇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