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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 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咸宁市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收费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必须坚持科学规划。从严控制 统一管理.保障畅通 合理收费的原则、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过程中,不得将路灯。消防栓,垃圾箱等城市公用设施划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交通站点 含出租车停靠点.附近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确保城市公用设施的完整和正常使用.做到既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又能保障道路畅通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第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畅通的原则。负责确定城市道路机动车辆停放区域.会同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施划停车泊位,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按照城市道路设计、养护及维修规范 以不损坏城市道路为前提 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停车泊位 受市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不得再次委托其他单位征收停车管理费,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负责对所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确定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 收费方式 并实施收费或委托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负责做好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票据发放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所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按照不同路段、不同停车泊位规定收费时间、核定收费标准,实施收费检查等工作。第五条。市区设置施划的停车泊位实行统一管理,确定城市道路停车路段.设置施划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实施收费的时间.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一律不得实施收费。第六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分为 免费停车泊位,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收费停车泊位,停车管理收费先从市区中心城区道路开始 后期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 逐步扩大至市区其他路段,市区中心城区停车收费路段为、温泉路、淦河大道,银泉大道,桂花路 滨河东路。潜山路,长安大道。咸宁大道.马柏大道、茶花路。金桂路,怀德路 南大街。永安大道、文笔大道.鱼水路、免费停车泊位、即由政府管理部门按照本地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停车泊位设置方案 施划的不收费停车泊位。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即距离城市道路较近、在其经营或者工作时间内有大量机动车需临时占用公共道路停泊,含车行道、人行道。政府资金修建的广场和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空地,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市公安交管部门查勘施划,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的临时占用道路停车的专用泊位。采用白色停车泊位线为收费停车泊位。采用黄色停车泊位线的为免费停车泊位和单位申请临时停车泊位,第七条 需要占道停泊车辆的单位。个人、应准备相关材料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现场勘查确认符合施划条件后,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停车费,施划停车泊位,设置停车公示牌,方便市民办事,免费停放车辆 单位、个人 占道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设置标志牌由申请人负责办理.单位 个人。占道停车泊位不得向临时停车的车辆收费。也不得对外和变相对外进行经营性泊车服务,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有效期为三年 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设置期满后,如需继续停泊车辆,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续展手续.第八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施划后。收费停车泊位路段,应在每一百米的距离 设立停车公示牌,公示牌应包括该路段停车泊位的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免收费时间。财政部门委托书批准的收费部门,单位、批准文号,收费年限、停车泊位数。收费人员姓名与标牌号、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抹泊位线 移动停车公示牌或者占用停车泊位从事经营和其他活动。第九条,党政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门前50米内设置免费停车泊位。方便市民办事、免费停放车辆、第十条 单位、个人 占道停车泊位有效期满或关闭的,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停止使用,撤销或迁移停车泊位,有关部门应予书面通知、撤销的停车泊位的单位,个人.可持通知和相关材料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退费手续、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停车费缴费人为。一,在施划的城市道路收费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人,二。申请专用停车泊位的单位.个人。第十二条、临时停车15分钟以内不收费,计时。计次收费时段为每天8点至21点、特殊路段除外,但应将收费时段公示 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及司法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挂有标志的防汛车辆,抢险和救护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免交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第十三条,机动车辆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接受停车泊位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泊位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停放于人行道的车辆车头统一朝向机动车道,停放于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车辆、必须顺向停放,二 机动车停放后关闭发动机、锁闭车门。三 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试车,洗车,四。不得在停放车辆内存放贵重物品,五。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车辆,六、超高,超长 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和其他设施损坏的车辆不得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七.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停车费收费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一定的道路安全法规知识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二 通过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城市道路停车收费上岗证书,三。佩戴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制作的标牌 标牌应有姓名 性别、收费员编号、统一收费人员的着装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结合市劳动保障部门设置部分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有关规定的下岗特困职工和低收入家庭人员参与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第十六条,逐步推行自动停车管理设施.咪表,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停车费不得由经济组织负责收取、不得实行特许经营。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停车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收取的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 财政部门,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意见 上报省物价 省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按照市财政部门的书面委托、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所需的征收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 不得从停车费中直接列支,第二十条,城市道路停车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二 停车收费设施的设置 维护和管理,三 停车公示牌板的制作,四,停车收费管理经费,五,公共停车场建设等,市财政部门应严格预算管理、加强监管检查,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中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街区,含人行道、政府修建的广场.空地 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照、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对使用停车泊位的机动车辆收取的费用。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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