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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 及,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7号、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为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 的投资项目,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投资项目,使用各类专项资金的投资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第三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按审计工作要求。通知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 采购.供货。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接受审计调查,配合审计工作、相关单位及人员应积极协助和支持审计工作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为审计提供证据支持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由国家审计机关设立的专职投资审计机构依照法定的职权和审计程序组织实施.审计机关根据需要 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核查,审计机关要及时制定或修改有关聘请专业人员的工作规范,切实加强对聘请人员和社会中介组织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按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市审计局对市及市以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立项且财政 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在市本级的,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专项安排的.市政府指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也可根据需要对县,市,区、审计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审批,计划,招标投标,资金筹措及拨付等文件资料应当同时抄送审计机关.若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有工程决算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条款的.应当先审计 后办理结算.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延伸审计调查。审计调查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审计机关可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责成建设单位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审计人员的工作,真实,完整。及时地提供审计业务所需的包括电子数据和必要计算机技术文档在内的文件。资料、数据 档案.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 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协调.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 工程招标.物资采购 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活动 保持审计监督的独立性,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三 设备、材料.服务的采购及管理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概算的批复及调整情况,二。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三,成本 费用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四,税,费缴纳情况、五,勘察.设计,咨询,环保等专项费用的支出情况 六.工程价款支付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竣工决算报表和报告情况、二,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三。工程概.预。算执行结果情况,四,建筑安装工程核算 设备投资核算 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情况.五 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六,基建收入的来源 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七.交付使用资产的情况。八 收尾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结算资金情况,九,有偿使用固定资产或基础设施试用期收入管理情况,十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开展审计、第十四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竣工后解除职务.或者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调任.转任,解职等变化的。审计机关应当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一并进行,未经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负责人、不得解除其经济责任.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十五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 主要采取建设中期跟踪审计与竣工决算审计两种方式进行,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项目建设规模,进度情况,实施建设中期跟踪审计 实行中期跟踪审计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计程序的相关规定、及时报送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 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工作,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办理决算、或结算。后一个月内。按照第十 十一、十二条规定内容.向审计机关报送竣工决算资料.对按规定要进行试用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可在项目试用期满后1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竣工决算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后,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决算审计、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决算资料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报送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2个月、第十七条,在法定的征求意见时间内,对审计报告中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采购,供货、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上述相关单位应当在同等的法定时间内对所涉及的事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章、审计结果。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后 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决定书、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书、建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不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报送竣工决算审计资料 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审计机关将建议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 对于施工.监理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立会计账册.拒绝,阻碍审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审计资料、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停止其六个月至二年的投标资格.或责令其停业整顿三个月至一年 对弄虚作假骗取工程拨款的.审计机关有权通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停止拨付工程款项,第二十一条。对于因招标控制价错误或无正当理由高于中标价签订合同而造成多付工程款的 审计机关应责成建设单位予以纠正 并视情节及后果,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应在法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执行完毕.审计机关依照,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 105号,规定 收缴施工等单位侵占的国有资产。由建设单位统一扣缴,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应当成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依据。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并通报给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五章.审计人员 第二十五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二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 违纪 违规问题的。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第二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县.市 区.审计部门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 2007。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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