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衡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8日。衡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和监管、市财政.物价。住房城乡建设、工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定点方案,技术规范报市大规委批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随城市发展和建设情况进行修订并及时予以公布。第四条.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第六条.下列区域和设施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交通信号标志,交通指路牌,人行天桥护栏.特别批准外,二.遮挡绿化景观或毁损绿化的、三,占用和影响残疾人通行范围的,四、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等安全控制范围内的.五.各机关办公大楼及其围墙 六,按照规定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及建筑控制地带 七.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八,利用临街建筑物的窗户。阳台 墙面悬挂,张贴各类广告,招牌,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和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实行有偿使用,其使用权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取得.拍卖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财政。物价。监察、法制等部门参与,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二,在本市设置户外广告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广告经营单位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置。三,临时户外广告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不得侵占公共设施 不得影响市容秩序和周边交通,四,根据需要在适当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信息栏,用于张贴公共信息。每个居民小区设1,2个 由各城区政府组织统一设计。统一制作 统一管理,五。地名标志的设置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设计方案及设置地点,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后,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市大规委批准后方可设置,第八条,设置要求、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 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二。户外广告设施的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光照强度。尽量减少光污染、且宜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光源,新灯具.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性,使光色与照度具有适当的比例 构筑,渲染出各种舒坦的色感环境氛围.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要求。外形,尺寸.颜色,材质要符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确保设施稳固、安全,美观,四。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广告设置应与设施的规格协调、不影响整体效果及使用功能.五、店堂牌匾按城市街景规划要求设置。由各城区组织实施、实行一店一牌,倡导一街一景.第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条、根据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决定拆除使用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时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和使用人限期拆除,因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益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偿、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超过时限且未提前申请延期获批者须无条件拆除,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负责在使用 展示期内的经常性维护,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破损残旧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应及时维修翻新.过期闲置的广告须立即拆除,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时限规定.一。大型落地式立柱广告设置时限。依据政府拍卖时确认时限标准执行.二,中,小型落地,屋顶固定广告设置时限为1年,第十四条,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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