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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荆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修理。下同 经营 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机车、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军事装备 航空航天器的安全监督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各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予以协调、解决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 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第七条,政府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 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制造的不合格产品依照国家规定必须召回的.应当主动召回,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第十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告知时应填写告知单。提供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特种设备质量证明等技术资料,第十一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移动式压力容器 气瓶充装单位申请许可时,应按国家规定提供规划、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第十三条,燃气经营者应按照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遵守气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 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是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质单位生产并经检测合格的产品,其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且技术资料齐全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国家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未取得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特种设备安全 节能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 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属共有人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使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确保发生事故时、能有效救援.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第二十一条 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是我省经国家核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本市其他具有气瓶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 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服务。客观 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中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和能效问题应当及时向生产使用单位提出.并及时报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收费要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不得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 其他非检验,检测部门和机构不得搭车收费.第四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和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 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以及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特种设备。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 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资源条件 质量保证体系及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第二十七条。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下达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后,各县 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按计划要求、开展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被检单位的不合格设备、安全隐患.能效问题。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持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检查时要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支持 配合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第五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事故、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接受报告的政府及部门应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和缓报.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事故按照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设备损坏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 主动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对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三十四条,一般事故由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安监。监察.公安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荆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并报湖北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 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 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 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并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第三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 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条、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 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 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第四十一条,对无资质及超资质范围进行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 安装、改造,修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以及其它违反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燃气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四条 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渎职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处理。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延迟不报的生产、使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特种设备事故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12日公布的,荆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79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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