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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依法解决建设领域、建筑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铁路、市政等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保障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量、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第四条、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责任主体。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基本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监管职责。协调处理所辖行政区域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第二章 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 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方式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内容。用人单位不得代持应由农民工保管的劳动合同,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农民工名册,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统计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或者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克扣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八条.实行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款分别支付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本市范围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以下简称 工资专户.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住建部门应当督促用人单位设立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款划入工资专户 第九条.工资专户资金仅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其它价款支付 资金使用由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第十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原则,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由银行从工资专户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 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禁止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领、代发、或者以实物或其他有价票证冲抵工资,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后、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人社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工资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用人单位其他账户、第十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公示、一份连同工资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及余额信息等一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住建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应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十四条 农民工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三章,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制度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管理.一,一次性欠薪人数达50人以上。拖欠金额50万元以上的.二 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围堵党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或者封堵交通要道等极端讨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同一项目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投诉 且涉及人数累计达20人。金额20万元以上的 四、拖欠工资行为超过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期限仍未改正的 第十六条 住建 交通,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管理企业、依法依规对其诚信评价,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申领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等进行限制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人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预防和清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建立人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二,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案件 三,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管理,四 负责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工资专户的监督检查.五。统筹协调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活动。六 协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七 其他应当由人社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住建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督促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双方按合同履约 建立工资专户,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二 负责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中涉及工程进度.质量,计量计价等纠纷问题。三 负责处理因工程合同纠纷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突发事件。四,严格执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厉打击违法分包和转包,挂靠等行为.五、负责建立建筑施工企业.黑名单,制度 第十九条、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铁路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负责本行业承包合同的履行和监管.把规范劳务分包条款列入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纠正和查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二 负责协调处理本行业监管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的工价,工量 质量结算纠纷、三,负责处理本行业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四、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督促本行业用人单位建立工资专户 第二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查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受理相关单位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案件 二.经相关单位申请,对欠薪失联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包工头、提前介入调查.三,依法查处恶意讨薪及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扰乱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四,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招投标单位项目资金备案管理,督促招投标活动的建设单位按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黑名单 制度,第二十二条 发改部门负责审查各类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立项资金来源情况,对资金来源不明确的项目不予审批,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缴纳和返还情况监管、第二十四条、工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相关部门书面通报的用人单位违法信息。责令企业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限期向社会公示。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信息的。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并予以公示,二.负责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协助人社部门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工会组织负责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和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督促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帮助和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工资等利益诉求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第二十七条.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来信来访的接待。分流 转送,移交工作,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等群体事件,及时协助人社,住建 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置,第二十八条、人民银行荆州市支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将人社部门整理 确认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二.负责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录入征信系统比对,从银行信贷 结算,企业信用评级等方面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监督 三,督促辖区内银行机构支持 监管用人单位设立工资专户,第二十九条.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负责配合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第五章 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社部门应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名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 由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处罚、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与用人单位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款 致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建设单位将工程直接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 或承包人 包工头 卷资逃逸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直接责任,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没有设立工资专户。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工资专户信息的,由人社部门和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记入全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或者 黑名单,第三十六条,各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和居民自建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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