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 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6日 衡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城市夜景.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第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规划区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和维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 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 本办法所称亮化是指使用灯光塑造城市形象,夜景的具有艺术性的照明 第三条 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 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优先发展功能照明,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第四条.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全市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专业机构、具体负责市本级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 监控 节能灯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亮化设施是指依附于建筑物,楼宇 道路 桥梁.户外广告及其它设施上的发光设施及附属设备.第五条,城市照明、亮化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制定防火、防盗,防雷.防爆.防漏电等安全防范措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照明设施,亮化设施。对损坏.盗窃和非法收购城市照明设施,亮化设施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进行举报、第七条、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城市亮化及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八条 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电业等有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亮化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 亮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亮化专项规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 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列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综合予以审定,按照城市亮化专项规划应当设置亮化设施的已建的建 构,筑物,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亮化工程。第九条,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亮化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亮化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功能照明和亮化照明效果提出灯杆和灯具选型。照度水平 眩光控制等具体要求。第十条。从事城市照明、亮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第二节.城市照明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大修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市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功率密度。并符合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163.2008 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务院第279号令、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 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政府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达到95.城市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并经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十五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第三节。城区亮化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城区亮化遵循政府主导 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市场运作。科学设置,和谐美观。节能环保.安全稳固的原则.第十七条 市城区的下列位置应当设置城市亮化设施及附属设备 一,三江六岸 道路。桥梁 车站。码头。广场。公园、街心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二。城市主,次干道两旁和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 构、筑物楼宇及标志性临街建,构,筑物 三.高层建,构,筑物.楼宇 四。城区内的山.水等重要景观地带.五。大型户外广告、招牌,六、城市主要进出口,高速公路进出口,七.其他按亮化照明专项规划和市政府要求需设置亮化设施的部位,第十八条.亮化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合法、健康,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二,亮化设施建设应讲究艺术性.体现先进性,即环保,节能.高效,和前瞻性,突出三江六岸市民休闲和旅游城市特色,三、不同区域和地段的亮化设施建设应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四 高层住宅楼应当在顶楼适当设置夜景灯光、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光设置、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第十九条,设置亮化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二,灯光的强度、颜色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同或相似,三.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四、设置结构要科学,合理,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 绿化,公共设施。五 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六 严格控制照明的亮度和密度,不得使用低效照明产品,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亮化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亮化设施由业主负责建设和维护、实行物业管理的、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实施、道路、桥梁 三江六岸风光带,公园,广场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及场所的亮化设施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和养护成本.大型户外广告.招牌的亮化设施费用由经营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划、住建、房产、国土等部门在审查应设置夜景亮化设施的建筑工程时应当通知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听取亮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对违反亮化专项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由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其及时整改 第三章、节约能源.第二十二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 环保的城市照明.亮化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亮化的科学技术水平.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负责节能。环保的城市照明、亮化的新技术。新产品的测试与评估,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实测效果对测试的城市照明。亮化新技术、新产品提出客观,真实的评估意见,报城市照明,亮化工作主管部门。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城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 需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二十三条.政府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亮化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风能和风光互补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测试与评估。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实测效果对测试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提出客观 真实的评估意见,报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 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须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二十四条,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 严格控制亮化的范围,亮度和功率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第二十五条,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从事城市照明 亮化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亮化节能水平。第二十六条.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照明能耗考核制度 定期对城市亮化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七条,城市照明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节能方式.一.根据功能区域划分和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分区 分级照明 二、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补偿、三.采用计算机监控等先进的开、关灯控制方式 四、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变压器,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五 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六,其他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亮化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第二十八条。亮化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根据季节变化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要求,分时。分路段控制启闭亮化设施 具体启闭控制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亮化照明启闭控制,常年启闭控制,周一至周四、开启亮一半 周五至周日 控制开启亮三分之二。1,常年启闭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启闭时间是、每晚19.0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2、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启闭时间是。每晚18。3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2。00 2 法定节日的启闭时间 在法定节日前1日晚至节日当晚 开启时间和平时相同.关闭时间延长1小时,二、法定节日和国家及本市重大活动需全部开启城市亮化照明。按市人民政府通知执行.第四章.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九条。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城市照明。亮化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亮化设施的监管,督促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城市照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第三十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坚持 安全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下列维护和管理职责,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一,确保在科学合理的时间以及市人民政府和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城市照明.并使照度 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二,确保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城市照明亮灯率不低于98。支路 居住区道路的城市照明亮灯率不低于96.三、确保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整洁,运行正常 设施完好率不得低于99、四,妥善保管城市照明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档案、并按规定移交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五、因改造,维修需要整体关闭,开启城市照明应当提前三日在媒体上发布告示、六。完成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照明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一 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国家.地方有关标准、二.根据移交的维护量.提供适当的维护场所。维护车辆及2.3年的维护费等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工程报建.设计及竣工资料。四。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支出 第三十二条.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城市照明设施大修改造经费纳入城市财政年度计划 第三十三条,亮化设施的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 城市道路。桥梁.绿地。车站.码头,广场 公园。街心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等市政设施的亮化维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亮化设施的管理单位 应当对亮化设施进行维护、及时维修破损或有故障的设施,保证亮化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第三十四条 负有维护管理责任的党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亮化照明电费和维护费 及时更换亮化灯光设施设备。拒不维护,更换的、由亮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维护。更换、费用由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承担。由市财政在其办公经费中扣划,第三十五条。亮化用电实行专线专表。应当与其他用电负荷分开、不得搭接其他用电负荷,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地上,地下施工时.可能危及城市照明设施。亮化设施安全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确需迁移。拆除.更换城市照明设施、亮化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 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亮化专项规划要求。二。应当事先申请.并提交拆除.移交 更换方案,报城市照明.亮化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三.城市照明设施的迁移或拆除工作由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四。在合理期限内重建或恢复亮化设施的功能和亮化效果.城市抢险救灾主管部门因抢险救灾需要对城市照明设施,亮化设施采取迁移 拆除措施的。不受前条款规定限制 但造成照明设施.亮化设施损坏的 城市抢险救灾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处理或对亮化设施所有人给予合理补偿,第三十七条、树木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距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 0米,因自然生成而不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的树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专项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 亮化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距城市照明设施1米的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第三十九条,损坏城市照明设施,亮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并通知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或亮化设施的所有人或亮化设施的管理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在城市亮化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四十三条、故意损毁.偷盗城市照明,城市亮化设备.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城市照明、城市亮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城市照明亮化主管部门和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 南岳区和未设镇建制工矿区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