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提高城市的绿化水平,创造良好的公众游憩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提供游览。休憩。娱乐的城市公共绿地 包括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绿化广场,街头游园等 属于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含荆州开发区托管区.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荆州市城市市政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 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管公园的行政管理、各区。含荆州开发区,住建部门 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区管公园实施行政管理。业务上接受市住建委和市园林局的指导,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 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区公园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园建设。管理和养护所必需的经费.并逐步加大公园建设的投入、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通过捐赠、资助等多种方式。筹集公园建设.管理和养护所需的经费.第六条.市住建委应根据。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荆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荆州市城市绿线规划管制、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公园总体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经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应向社会公示,第七条、公园总体规划的修改、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化用地的比例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原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标的.不得新建和扩建建.构.筑物 第八条、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由公园建设单位根据公园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住建委审查同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 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审批 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符合公园总体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承担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第九条 公园建设必须按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 监理单位承担。公园建设单位在施工中不得任意改变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由市,区公园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区管公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向市园林局备案、第十条、市住建委应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公园周围划定建设地带保护范围.公园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的景观相协调。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因公共利益确需占用公园用地或者公园规划建设用地的.经市住建委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修改 报批后、方可根据规划改变公园建设用地性质.占用公园用地或公园规划建设用地,应有相应的公园建设用地补偿方案,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必须经市园林局或区住建委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应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 倾倒废弃物,不得向公园内水体排放污水,不得在公园内焚烧树枝树叶 垃圾等杂物,第十三条。公园内树木的砍伐,移植和大修剪必须报市园林局或区住建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凡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砍伐,移植和大修剪活动。第十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园内设施管理、维护设施正常使用,二 负责园林绿化管理。保护树木花草和文物古迹、三,负责园容园貌管理。保持环境卫生和水体清洁、四、负责园内秩序管理.保障游客安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公园园容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绿化管养责任明确。植物生长状态良好、二.清扫保洁定人定时,道路平整排水畅通、三,各类标牌设置合理。用语文明合乎规范,第十六条、公园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已经设置的到期应予拆除,公园内的临时性标语等不得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第十七条 在公园内设置文化.游乐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与公园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公众正常游园、休憩和娱乐等活动 在公园内临时举办宣传、咨询、展览.表演等活动、举办方应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合同 并报市园林局或区住建部门备案、在公园内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其设备设施的安装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游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爱护环境。保护设施.文明游园.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携带烈性或大型犬进入公园、二、播放音响超标导致噪音,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四 攀爬 涂污或损坏景点建筑、五.采石取土 攀折花草树木或毁坏草坪,植被等 六 捕捉或伤害野生动物。翻越动物园隔离设施,七 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八。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九、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等 十.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驾。骑,车进入公园。应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行驶和停放.第二十条.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公园的实际条件.可划定专用区域用于公众开展文体活动.开展公众文体活动前 组织者应到公园管理机构登记.活动参与者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并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开展活动,第二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将城市公园的治安管理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重大节假日或城市公园举行大型活动期间、市公安部门应派驻警力协同公园管理机构维护园内公共秩序,第二十二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防灾避险场所,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遇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启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园林局、区住建委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及其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 的公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