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衡阳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满足停车需求 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 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 统筹规划。有效管理 方便群众的原则。引导车主规范停车.提高停车场使用效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式停车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泊位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三。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四 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利用闲置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所 第五条,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城管执法、发改,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公安 消防.环保。人防、工商 质监 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实施,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工作地点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日常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经营公共停车场 并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制定税费减免,政府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时。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坚持设施差别供给和停车需求调控管理原则。确定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设施供给体系及停车设施布局和规模.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系统与城市交通的衔接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第九条,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必须符合,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中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配建标准.第十条、停车场建设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定点,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向停车场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进行会签.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方可建设。停车场建设完工后 经停车场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停车场应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等设施、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并配建监控系统和门禁系统,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时、应同步配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应同时接入停车场监管和服务诱导系统.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 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确需停止使用或改变用途的。其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负责收集。建立智能停车系统、及时掌握本市停车场设置情况。并实时公布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分布位置 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情况,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按照 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专用停车场由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单位负责日常运营 维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停车场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 在入口处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牌,公示牌应明确停车场的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二 确保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环保、卫生防疫 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三,指挥车辆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四,发现停放车辆有被盗,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五,泊位停满后,疏散欲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并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六。收取停车费用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应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其使用遵循,先到达,先使用 或.预约暂留,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第十八条。因法定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 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公共建筑配建专用停车场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第十九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第二十条.消防部门应指导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对违规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予以劝阻或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制止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的消防部门报告 由消防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城市闲置空地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划定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使用时间 城市道路上的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划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和撤除城市道路和人行道上的停车泊位.不得损毁,移动.涂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道路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本区域停车泊位总量控制的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并满足不同的停车时段及用途需求.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二 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三.道路改造,维修、挖掘期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撤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第二十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泊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第二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道路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情况实施评估 评估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停车场收费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停车场的 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或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不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税务或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停车场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