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藩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休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建设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之前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五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审批 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第五条,拟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包括县、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建制镇或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建设项目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 委托市 州,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 加油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加油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委托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六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没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 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 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第七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为,一 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国家规划 行业发展规划 区域发展规划和省级政府有关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查其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是否符合要求等、二 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依据国家 省制定。划拨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的规定审查项目拟供地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依据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等标准.审查项目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是否合理.提出用地规模控制幅度,投资强度 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方面的要求.三 审查补充耕地资金标准及总额 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及措施等方面的内容,提出落实补充耕地工作的要求,四 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是否引发地质灾害,第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依法可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同时将修改后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幅图件一式三份分别在省,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其它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和备案后、方可报批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主要是修改建设项目选址所涉及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跨乡镇以上行政界线的交通。水利 能源和大型独立工矿建设项目选址如整体不符合土地地利用总体规划 还要修改所涉及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拟占用的现状地类和规划用途类型 用地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标准,用地定额和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修改规划的依据和理由.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选址比较等、规划修改方案 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含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 项目的建设对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的影响分析,评估。落实规划修改方案和减少对实施规划不良影响的措施.修改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有基本农田补划位置图 等.第十条、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应当经有关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在县,市。区。域范围内选址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意见。跨县。市.区,域,在市 州.范围内选址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 由市。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进行论证 出具论证意见、跨市。州、行政界线选址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进行论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的论证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修改规划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标准是否合理、规划修改方案,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含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是否合理,项目的建设对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的影响程度.落实规划修改方案和减少对实施规划不良影响的措施是否可行,修改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有基本农田补划位置图,是否符合要求、修改和完善规划修改方案的意见等,第十一条,修改规划应当举行听证 规划修改方案听证要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举行。听证会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会议纪要应当符合听证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对没有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原则通过预审。在建没项目经批准 核准。备案后,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 区域发展规划。以及其它决定和批复等,二。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有关规划.计划等、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国务院其它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五年计划等,并且其它部门的相关规划是为落实国务院,国家发改委批准的规划。计划 决定,批复的,三。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省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四。建设项目属于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如热电厂 城市供水厂 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等.五,军事。卫生防疫等具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第十三条.拟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 包括县.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建制镇或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土地的重大建设项目,应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申请预审 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一。和预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预审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二。建设项目预审用地面积一览表,格式见附件三 三、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可行性研究研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建议书批复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提供项目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1万的总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以及辅助附属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小比例尺用地位置。线路走向 示意图.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以及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五,需作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独选址项目、应当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其确认、或备案。文件。六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分析报告.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该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分析报告,含规划修改方案.的论证、评审,意见和规划修改方案的听证会纪要、七.属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确认时。除提交本条第,三.四 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初审意见及其要求确认预审意见的文件 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定额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预审或预审确认的,以上材料呈报一式三套、其中图件资料较多的.图件资料按A3幅面单独成册,装订一套呈报,第十五条。符合本,实施细则 规定的预审申请和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 不符合的应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受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第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通过用地预审的 有预审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出具预审复函.预审复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针对建设项目的依据 反映已列入经批准实施的有关国家规划 行业发展建设规划 区域发展规划,省级相关规划的情况。反映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明确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并明确提出预审审查的结沦、二.针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提出应当依据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等标准和建议控制用地规模幅度的要求,三 针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资金应当依据的标准。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方面的要求.四 对征用集体土地的。提出做好征地安置补偿费有关工作的要求 五。对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明确其修改规划方案、评价报告.听证会纪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提出建设项目在经有权机关审批 核准后依法实施修改规划方案的要求。第十八条,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所需转用的农用地、由业主单位向在其开工年度向预审批准机关申请农用地转用计划 获得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后,方可通过建设用地规划审查,预审批准机关应将已经通过预审的建设项亩拟占用的农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如果由县 市,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则向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农用地转用计划、第十九条,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用地规模、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报告。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执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 2001.29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