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6日.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及、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111号。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衡阳市城区范围内.不含南岳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城区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还包括廉租住房和纳入公共租赁管理的直管公房,本办法所称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本办法所称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介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之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市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 人社,公安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税务,监察.审计 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设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 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并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人社。民政。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联审机制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初审上报工作、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 区两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第七条、对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实物配租之前予以租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在实物配租以后。不再租赁补贴,第八条、租赁补贴标准。无房户、1人户150元、月。2人户180元、月 3人及以上户200元、月、住房困难户 按人均可享受保障建筑面积13平方米与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以8元 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每月最高不超过160元。月,租赁补贴按季发放,第三章,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 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 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 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城区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本人为申请人,第十条,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无用人单位的,本人向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向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交家庭人员。住房,收入。财产、户籍及婚姻状况等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籍、2、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3,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0万元,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年满18周岁。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籍 3,本人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4.已在城区范围内就业 且就业时间未满3年,5,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6,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0万元、三。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2,家庭成员在城区均无自有住房、3,在城区范围内稳定就业2年以上,4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 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均不属于本办法规定家庭无房的情形.第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1、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2,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3。家庭收入.财产证明材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提供区民政部门认定材料.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身份证件 户口簿 2 就业情况证明材料,3 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4,家庭收入,财产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三。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身份证件 户口簿。2。家庭成员在市城区范围内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3,就业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由市住建局统一印制的 衡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或就业所在社区或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建局复核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三、复核、区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 报市住建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四,审核 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发放,衡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并建立档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章、分配和后续管理。第十六条。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伤残病退军人 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的复转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寡老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年满18周岁的孤儿,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英.模、见义勇为人员,低保户。市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以及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等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区住建局应当制订分配方案报市住建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情况 租金标准.分配方式等内容。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进行意向登记,区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申请人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条件的 报请市住建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复核通过的申请人,区住建局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分配结果产生后 应在当日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分配对象办理入住手续,第十九条、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自建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排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房屋所有权人制订分配方案报市住建局批准。分配结果报市住建局备案,剩余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建局调剂分配,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统筹考虑我市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低收入家庭和非低收入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可按非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第二十一条。对实物配租到位的保障对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30日内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合同签订后30日内报市住建局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 房屋维修责任,六 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配合资格核查的约定.九、物业服务,水 电 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十.其他约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房租。第二十二条 市住建局负责我市城区范围内政府具有完全或部分产权的公租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管理和运营维护.第二十三条 市城区范围内政府具有完全或部分产权的公租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纳入基金预算,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第二十四条.开发区,园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缴使用.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第二十五条、市城区范围区内政府具有完全或部分产权的公租房由市住建局作为购买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后续管理.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 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三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续租、第二十七条.分配对象对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入住手续,超过6个月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取消其入住资格,分配对象在2年之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财产,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相关情况发生变动时,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变更。第二十九条.市,区住建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相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经审核 对不再符合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保障对象。已实物配租的.经本人申请,准予续租 按照非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已租赁补贴的、停止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取消其保障资格、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不超过6个月、腾退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拒不腾退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和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 市住建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二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同意或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市住建局取消保障资格,责令其退回已享受的租赁补贴或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南岳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