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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孝感中心城区.以 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 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所确定的区域为准.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 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为目的 利用户外场所.建,构 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 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以及张贴广告的,二、利用交通工具、城市公交车.出租车除外、城市高架轨道.水上漂浮物 升空器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的,三、利用城市空间采取声光电等技术手段发布广告的,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 悬挂,张贴广告的。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 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孝感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管工作。建设.规划。民政,公安、安监,财政,交通,房产,气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及技术规范 市容标准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章 规划设置,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 建设 工商.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以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信息、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九条,禁止以下形式的户外广告,一,灯杆广告 二。彩旗.道旗广告.三、布幅、条幅,横幅广告,四。利用低劣材料制作的简易广告,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形式广告,第十条.禁止在以下区域和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一,城市桥梁。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园绿地、城市防洪大堤等城市区域和公用设施。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设施。三、违法违规建.构 筑物,包括各类占道棚亭设施。及危房,四、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各类博物馆.纪念馆,标志性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居民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招牌除外.五、临街建筑物的窗户,阳台,墙面,六,残疾人专用设施、七,横跨城市道路空间,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其它区域和设施 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 设置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发布户外广告,第十二条、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 或者外形尺寸超过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均视为户外广告 设置人应当依本办法要求办理户外广告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 户外广告设施白天和夜间实景效果图、三 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 建 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还应提供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设计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勘察、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将审批信息向社会公示 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涉及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并联审批联系单,并将相关报批资料发送相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审核,并将审批意见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的申请人.应当持,户外广告设置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登记证,批准的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内 第十六条,各类展销.览。会,交易会、博览会、定货会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依本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一 一般户外广告不超过3年.二。大型户外广告不超过5年。三,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6年,四.临时性户外广告一般不超过3日。第十八条.利用城市公共设施 公共用地 公共场所和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等城市公用资产设置户外广告的 由市城投公司牵头制定招标.拍卖方案.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拍卖收入作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市财政 拍卖纯收益作为政府资本金 划入市城投公司,个人 私人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按规划可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市城投公司与产权人协商,有偿取得户外广告发布位使用权后,再统一组织实施招标和拍卖.第十九条,公开拍卖或招标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均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其管理规程进行 参加招标或拍卖对象必须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第二十条,通过招标 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 户外广告设置权不得私自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和占用费.第四章。公益广告 第二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发布公益广告需征用广告位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须无偿予以配合,第二十二条,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户外广告应安排不少于5。的广告位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空置时间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第二十四条,因公益宣传需要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公益广告设置发布所需费用由公益广告发布单位承担。第五章.设置规定.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 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和安全规范标准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按批准或告知的项目,规格 内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大型户外广告应在竣工60日内组织设计、施工 工程管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 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已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注批准文号、设置人,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批之日起30日内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满后。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拍卖、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或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 应当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自行拆除所设招牌,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并依法予以补偿,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可以指定单位代为拆除 第六章.维护监管.第三十条、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完好,安全,美观,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 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二。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 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三 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美观的情形。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对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并达到安全要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内容及资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未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至2018年9月30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孝感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孝感政规.2009,5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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