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2009年
  • 武汉市人力资源市场促进条例 2024年
  • 襄阳市政务信息化总体技术框架 DB4206/Z 5-2017
  • 湖北省应急救援人员通用训练规范 DB42/T 1571-2020
  • 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 2023年
  • 武汉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划分及评定 DB4201/T 631-2020
  • 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 2020年
  • 湖北省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技术规范 DB42/T 1584-2020
  •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DB42/T 559-2022
  • 湖北省城市综合管廊结构安全自动监测设计规程 DB42/T 1604-2020
鄂州市污水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城乡一体化污水处理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是指为使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 站。农村村湾污水处理泵站 污水收集管网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提升泵站及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区域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划。运行和管理,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协助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相关协调工作,第五条规划、城管,公安,国土资源,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乡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各级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保护城乡水源和防治城乡水污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乡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加强城乡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规划、城建 环保 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城乡污水处理专项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应当按照城乡污水处理专项规划 制定年度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执行、节水,减污,净化 再用,的技术政策、城乡污水处理实行点源治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以集中处理为主的原则.第十条城乡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计划进行新建、改造 提高城乡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模式由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对经确定的建设模式.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当地人口,不同居民类型及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其中。生活污水按城镇常住人口人均日生活用水参考量90,120升,农村按人均日生活用水参考量80升产生的污水量计算。生产废水按经达标处理后排放到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量计算,污水处理厂规模按近期需要设计、预留远期规划用地,管网设计应包括主干管.支管网与入户管网。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达标升级改造工作、将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等配套工程纳入市政道路工程同步建设范围 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实现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第十四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案、第十五条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验收标准和程序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运行与管理第十六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或建设运营合同期满后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交由市水务集团统一运行及管理,第十七条市水务集团负责运行及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委托第三方运行和管理污水处理设施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水务集团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维护运行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八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运行和管理污水处理设施、履行运行管理责任 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台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行信息 并接受水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十九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水务受托管单位应当委派监管员.对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运行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监管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监管职责,第二十条实行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考核制度。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少于2次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随机进行。第二十一条实行污水处理信息集中报送制度.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数据记录应当纳入区域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信息管理平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开发区水务受托管单位对数据记录情况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定期检查,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维护或突发事故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需及时向市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不利影响,各级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核查处理,恢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第二十三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在2小时内报告市水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分别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第四章水质监督及管理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管理规定核定污水处理设施所在水域的纳污能力、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第二十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 并为其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 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第二十八条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出水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不得超标排放。第二十九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发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时 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运行管理单位的有关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条污水处理设施工艺选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对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择优采用工程造价低。运行费用少。运行维护简单的污水处理工艺。第三十一条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农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 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农村污水尾水经利用系统达标后可用于农田灌溉等 第五章资金筹集及征收管理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应当通过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各项专项资金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统筹安排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本辖区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三十三条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委托经营和管理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建设资金按照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合同约定筹措.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按照财政分级原则,对项目收益不足部分和资金缺口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补贴。第三十四条污水处理厂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污水处理厂已经在建设中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但应当在开征之日起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第三十五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原则上按照覆盖区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财政 审计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三十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的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区、重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未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农村地区居民不收取污水处理费,第三十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水务集团对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污水处理费 市水务集团代征污水处理费的,应当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款项应当划转至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滞留 截留和挪用.第三十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情况按期核定污水处理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 足额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拨付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行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给予补贴,第四十条污水处理设施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财政。发改,水务.审计等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擅自停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限期缴纳后仍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从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 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或涉嫌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城乡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人。向本市城乡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