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 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融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是指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园林 广场、地下管网.环卫及垃圾处理等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遵循 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 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主体。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城建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管主体。项目属地政府,街办、是市政基础设施的征地和拆迁主体,市城管局是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地下管网,环卫及垃圾处理等工程的使用主体.市园林局是园林、广场工程的使用主体,第七条。市城投公司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负责编制工程建设资金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筹集工程建设所需资金 二,负责根据核定的施工进度和其他项目资金需求情况 依程序向建设主体支付工程款和征地。拆迁相关费用、三.负责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管。防范资金运营风险、四。就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投资事项,会同建设主体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商、第八条,建设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项目库和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并报市发改委审批 二、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勘察和施工图设计。需招标确定勘察 设计单位的.依招标程序进行、三。办理项目规划.施工、环保。消防.林业 园林绿化等许可手续.四,负责组织编制工程预算,拟定工程拦标价 并依法组织工程招标、五.委托项目属地政府 街办,开展工程征地及报批工作,六、委托市征收办与项目属地政府.街办,完成青苗,附属物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七 负责签订工程建设相关合同 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八。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二类.三类政府投资项目.依程序从政府投资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中介机构.负责工程预算 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含结算。九 根据审计进度或合同约定.依程序支付工程款和征地,拆迁相关费用 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 以及工程移交。第九条,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简称市征收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建设主体委托、按现行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评估办法 以及 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组织征地拆迁主体和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二、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等进行评估调查摸底、依程序进行公示。三、负责审核征地拆迁主体制定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送审计咨询机构审查补偿标准 并报市政府审批,四.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批准后 督促评估机构完成评估报告,经市征收办审核后.送审计咨询机构审计 五,按审计咨询机构审定的评估结果.结合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与征地拆迁主体和建设主体等三方签订征收包干协议书、六,检查、督促,推进征地拆迁主体征收工作进展情况。第十条,项目属地政府.街办。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建设主体提供的土地征收红线.负责办理征地及报批相关手续,二、具体组织辖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青苗.附属物补偿和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三.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稳定工作。第十一条.市城建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长期和年度计划,二、监督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三,负责项目工程造价,图纸审查和合同备案管理。四 负责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城建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市投资审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独立实施审计监督,二、负责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类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含结算,直接组织实施审计 并对上述项目实施跟踪审计。三,负责政府投资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管理,对内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服务质量进行备案监督 视情况进行重点抽审,四。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涉及的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第十三条 使用主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规定接收整体移交,二、对移交的工程负责妥善维护和保养 具体负责维护管养项目的工程实施,维护和保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第十四条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分别依各自职责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违法违纪情况实施专项监督并依法予以处理。市城管局,项目属地政府、街办。依照.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鄂州政发,2008,15号,的规定。严格履行控违查违职责,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顺利实施。市发改,公安,环保,国土,水务 林业,规划,城管等单位依法定职权,共同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相关审批和管理工作.第三章、项目规划和审批第十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中长期规划加项目库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制度,市政基础设施中长期建设规划是项目库编制的依据 项目库是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的依据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未经规定的决策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整和变更、第十六条 凡在年度建设计划外临时新增的抢险工程.迎检工程。应急工程。应按如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所在地的属地政府。街办.或单位向建设主体提出建设申请 二,建设主体会同市城建委等单位现场踏勘。研究建设必要性.三、市城建委向市政府请示,说明项目基本概况.建设原因.投资估算,发包方式 报市政府审批后 方可实施,第十七条.市城建委根据本市城市发展的中长期战略目标和近期发展要求.结合财政状况。从项目库中筛选最适当的项目、组织项目业主及相关部门编制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定、第十八条。市城投公司自政府批准的城建计划之日起的15日内.组织编制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第十九条.对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合并编报.第二十条。市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审定的项目库和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对建设主体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申报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批复、重大工程项目要事先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或初步设计进行评估论证 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批准手续可予简化,第四章 项目招标和施工第二十一条、建设主体依照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批复、及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需以招标方式确定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依招投标程序进行.建设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施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将审查通过的施工设计文件报市城建委备案,第二十二条,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主体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根据施工图设计及相关定额标准。组织编制工程预算。第二十三条,工程预算编制过程中无法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 由市造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场询价。并确定其价格,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具备招标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建设主体负责组织招标。招投标活动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和.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没有达到招标规模的项目 由建设主体。投资主体和相关监管主体单位共同会商。确定承包单位、除特殊项目外,其他项目承包单位的选择、原则上以具备相应资质的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主,第二十五条,投标活动结束、建设主体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下列重大事项采取联合会商的方式解决 一。直接发包项目发包方式的确定。二、隐蔽工程的量和价,三 工程变更。四。建设项目相关合同,五.其他需要进行联合会商的重要事项、联合会商由建设主体根据项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参加,就上述事项进行集体研究,第五章。工程变更管理第二十七条.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 依据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组织实施、未按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程量,一律不予签证与计价、第二十八条。各类工程变更的申请,应当提出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和变更费用与工期影响,并提供必要的变更方案和附件、第二十九条.根据变更引起的投资额变化,将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增加投资,20万元.较大变更,20万元 增加投资,50万元.重大变更.50万元、增加投资。100万元。特大变更,增加投资。100万元、第三十条,工程变更应根据增加投资的不同。实行分级审批的原则,一般变更和较大变更,由建设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联合会商.形成洽商记录,明确变更方案。签发变更审批单.按变更工作流程实施.重大变更、由建设主体,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他相关专家召开专题技术咨询会 形成会议纪要 明确变更方案,签发变更审批单.按变更工作流程实施。特大变更、经过前期专题技术咨询会进行充分论证后 由建设主体提出解决方案,建设主管部门向市政府作专题请示 经市政府审批后,依法按程序实施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后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二 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三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参照本工程招标时确定的费率 原材料单价,由承包方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按照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由于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由以上单位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第六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第三十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实行监理.第三十四条.建设主体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对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的监管职能。并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监理责任.第三十五条、市城建委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并严格 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第七章、资金拨付第三十六条,建立严格的资金拨付约束机制.项目建设实行无预算不开支 有预算不超支制度,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资金由市城投公司负责统一筹集。由建设主体实行资金基本帐户往来制度,资金拨付依下列程序进行,一,工程进度审计。建设主体根据工程进度。于月末统计本月工程量完成情况,并送审计咨询机构审计,审计咨询机构自接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反馈建设主体。二.工程款额度确定 建设主体根据审计结果计算出各项目应付工程款、原则上按照70 的支付比例确定每月工程进度款拨付额度。合同约定的特殊项目除外,勘察 设计。监理项目在工程竣工前。其累计支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70.其他特殊项目拨款比例和时间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建设主体汇总施工进度审计情况,结合其他征地.拆迁、咨询、技术服务项目的实际进展。定期制定资金拨付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四,工程款拨付.在分管市领导审批建设主体报送的资金拨付计划后、市城投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建设主体,由建设主体拨付至相关单位基本帐户,五。工程竣工决,结。算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主体组织竣工验收,并委托审计咨询机构对工程实行工程竣工决 结。算审计。建设主体根据验收报告及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结果.在扣减质量保证金后、计算出需支付的剩余工程价款总额,依上述程序进行工程总价款结算,质量保证金的退付时间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八章.竣工验收和移交第三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 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 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九,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验收相关规定。第四十一条.工程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应自接到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主体报送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由建设主体根据合同规定初核后,再报审计机构进行决。结 算审计,第四十二条、审计咨询机构对工程实施决.结,算审计,在接到审计申请及相关资料后的85个工作日内出具决。结,算审计报告 并对决、结 算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正性负责。第四十三条,工程验收合格,建设主体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将工程移交给相关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移交工程时、应将与工程有关的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并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施工单位移交工程、应当出具移交清单,接受移交的使用单位应按移交清单列明的项目逐项清点.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工程自移交之日起、其管理权转移至接收移交的单位,接收单位应按工程的使用性质对工程进行保养和维护、并依职权实施日常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投资主体.建设主体,征地和拆迁主体,使用主体及其他相关单位因履职不力.影响市政工程建设的.将依法追究该单位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第四十五条、市监察.财政 审计部门因不依法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导致项目资金被贪污.挪用或随意拨付,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各区,开发区.新区.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 月,日。原 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14、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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