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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中国农谷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市 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业务指导,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发改,经信、住建 规划、财政.物价,质监 工商.城管 农业 林业 公安消防、园林绿化等部门共同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节约用水实行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分类管理、单位用户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居民生活用户实行阶梯式水价方式.第六条城市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 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 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和农业粗放型用水、第七条市节约用水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以及用水需求和用水定额.组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城市范围内的年度用水计划.利用自建设施直接从地表.地下取水或者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 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第九条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需求量,核定用水单位的季度,月度用水指标,并定期进行考核.用水单位因用水需求变化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第十条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的 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 以内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取,利用自建设施直接从地表 地下取水的用水单位.水资源费具体加价收费标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及时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报表数据应采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的数据,用水单位应当对用水设施。设备和计量器具等加强维护和管理.采取防渗 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消防.环卫等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渗漏 流失或者取作他用,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 水上娱乐等行业的,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冷却水 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其间接冷却水循环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用水量达到1000吨.日的工业用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和合理用水评价工作.不断提高用水的科学管理水平。当产品结构或者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 应当重新进行测试,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削减其下年度用水指标.第十四条纯净水厂,矿泉水厂,啤酒厂等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损耗、提高原料水的利用率、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供水管网的检查、维修,避免和减少自来水的漏失,管网漏失率和供水产销差率应当控制在国家或者行业规定标准内。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供水主管部门提供计划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和居民生活用户用水情况等资料 各级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城市管网漏失率和供水产销差率控制目标并考核,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进行节约用水评估、配套建设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有关部门在审批工程项目时。应审查节水措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工程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将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要求在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中明示.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明示内容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节约用水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 用水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将竣工验收报告送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 设备,产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用水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新改造落后的用水工艺.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用水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 鼓励用水单位建设中水设施。在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洗车等单位和行业中推广使用中水 第二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与建设 应当同步考虑中水设施的配套,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雨水收集,利用的研发和试点推广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和利用雨水收集设施,第二十一条绿地,道路等的建设应当推广,采用低洼草坪,渗水地面.绿化用水逐步推广滴灌,喷灌等先进的节约用水技术,第二十二条农业灌溉应当按灌溉定额配置水量、推行政府扶持、用户参与,灌区自主经营的良性运行机制.采取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等先进的农业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第二十三条对不执行节水措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的单位,责令限期完善节水设施。第二十四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拒不缴纳加价水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超计划用水的单位,除加收水费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 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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