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纳入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一 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建类项目.二 教科文卫等事业发展类项目,三,行政机关等行政管理类项目,四、公路建设等交通运输类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以下资金建设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一.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二,市级财政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三,地方政府债券、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债务性资金、四 政府融资平台通过融资借入的各类贷款资金和发行的债券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五、采用BT、BOT等融资模式的建设资金,六,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政府性投资建设资金,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按年度进行编制 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当年市级财政预算和融资情况.确定年度建设项目资金总规模、第五条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总规模分类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城建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住建委负责编制 事业发展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委负责编制 交通运输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政务信息化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电子政务办负责编制.其他行政管理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第六条各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分管项目的副市长审签,由市发改委 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会同相关单位分类下达项目年度投资总计划、单个项目.属当年新建的 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发改部门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发改部门下达单个项目总投资计划 并在项目年度投资总计划的范围内批准其当年的年度投资计划 属续建的.以项目年度投资总计划确定的额度作为年度投资计划、不再单独下达、第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 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项目实施 代建,单位以监理签证的支付证书作为申报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投标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权限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招投标最高控制价、抄送审计部门和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由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和事业单位代建的项目.实施,代建,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机构、人员及车辆配置情况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建设管理费用预算,项目实施、代建,单位据实开支。不得自行计提 不得擅自突破预算、特殊情况确需增加的。须事前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由经营性单位代建的项目.代建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按照经营性单位代建项目的代建费控制费率确定控制额度并以合同方式约定,技术图书资料费,竣工验收费和专家评审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按照技术图书资料费。竣工验收费和专家评审费控制费率确定控制额度,服务费用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投资额和相关规定评审,评审结论作为项目实施.代建,单位与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第十条工程完工后.项目实施 代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单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前 建筑安装工程应当按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预留尾款。设备采购应当按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预留尾款,具体支付比例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设年限、在项目建设期满2个月前向项目单位发出开展竣工验收提示通知,项目单位按权限向有关机构申请综合验收,市级实施的项目。依据审计部门出具的项目财务收支审计结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作为项目综合验收的依据。区级实施的建设项目.审计和验收工作由区级负责,第十二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综合验收通过前 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不低于政府投资资金的5 预留资金、综合验收通过后.财政部门运用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作为资金管理部门拨付预留资金的依据、第十三条市级实施的项目建设内容、按项目年度投资总计划确定的项目及其资金来源分类拨付.由项目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和相关合同条款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审核 属代建的应当由项目单位先行审核 资金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 按照先急后缓,保证重点的原则和规定程序,在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额度范围内按资金来源分类拨付.第十四条由区级实施市进行补助的项目建设内容,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项目及其资金来源分类提出资金来源建议.报分管项目的副市长签批.城建类项目在完成道路建设清表工作后向市提出补助申请 市财政局、城投公司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根据市城投公司和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核定的征地面积和拆迁面积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项目评审结论以及相关补助标准计算补助资金额度,其他项目根据相关依据办理、第十五条用土地收入和通过融资方式安排的资金,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后拨付 第十六条实行BT,BOT等融资模式建设的项目 其融资合同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签订,资金兑付按合同条款执行。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方,设备供应商。专业和中介机构,在办理直达业务时、项目实施 代建。单位应当提供相关工程,财务资料和拨款委托书。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根据委托内容拨付。办理完成后、资金管理部门应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项目核算单位依据资金管理部门反馈的办理结果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市级实施的项目竣工后,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清算 清算后、应由区级承担的资金、区级负责兑付 第十九条中央 省级资金按照上级相关规定管理、第二十条未列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安排资金.确需调整纳入当年年度投资计划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额的项目、调整幅度超过投资计划10、或调整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制定调整方案报原审批单位初审,再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在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材料时应当明确与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相关的内容、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过程中。确定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门.项目实施中 主管部门采用项目建设情况报告,中期评估等方式对项目绩效实施监控、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项目资金对项目绩效运行情况实施监控 对与绩效目标发生较大偏差的项目、视情况暂缓拨付资金。停止下达投资预算。项目建成后 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对部分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投资规划,投资决策和下达下年度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代建 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