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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荆门城市建设水平,完善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彰显城市风貌与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根据.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 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鄂建设规,2017。1号。湖北省城市设计技术指引,试行 湖北省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管控工作指引 鄂建文 2017,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荆门中心城区城市设计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与管理。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荆门中心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传承创新,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从使用者角度关注其对城市空间的基本认知和审美期望、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演变和历史文化积淀等.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传统与现代的关系、因地制宜、彰显特色 根据城市规模,自然历史文化风貌特点等。灵活采用合适的城市设计层次,类型和表达方式.综合考虑城市设计主体范围及其周边的自然条件和建设现状,体现与地域环境协调的城市气质与个性,编管并重,强化实施、加强城市设计与规划管理对接、将管控要求落实到规划实施管理中、协调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成立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负责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城市设计方案的决策咨询,第二章城市设计体系和类型。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第七条总体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规划建设区及关联区域整体编制的城市设计。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对应,第八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依据区位及城市功能。编制阶段等要求分为重点区段城市设计及重点地块城市设计.重点区段城市设计是总体城市设计中所划定的、针对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局部地区或地段编制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层次相对应 重点地块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具体地块编制的实施性城市设计 是在建设项目中对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要求的具体落实和深化。第九条专项城市设计是根据实际需要对城市的风貌特色.公共空间、夜景照明,天际线,城市色彩 环境景观设施等特定要素进行编制的城市设计.第三章总体城市设计、第十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应当设立城市设计专门章节,已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设计、落实总体规划有关要求,但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一条总体城市设计应整体保护自然山水空间架构,传承历史文脉。塑造城市整体空间意象、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第十二条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内容包括。一 制定总体城市设计目标.分析城市整体的空间资源与环境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潜力。制定总体城市设计的目标和思路、二 确定城市风貌特色定位.通过对城市重要自然山水.历史文化等特色资源和城市空间形态特征的分析,发掘和提炼城市地域特色、确定城市总体风貌定位、三、优化城市形态格局.统筹考虑城市所处地理环境及发展趋势。妥善处理城市与自然山水。历史文化发展与保护的协调关系,提出合理的城市形态格局,四 构建城市景观风貌系统、识别和提取城市特色风貌载体.如自然或人工标志物 建筑风格,符号、色彩。居民特定的生产生活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对景观轴线,景观节点 视线通廊,城市地标等要素分别进行梳理 制定城市整体景观框架。明确其引导要求 依据景观特色分类,合理划定城市景观风貌分区、对各分区提出景观风貌方面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五,完善城市公共空间系统.基于城市功能布局和人群行为规律,结合自然山水,历史人文,公共设施等资源.组织城市公共空间系统,对重要的公园绿地,广场 街道空间。滨水空间。临山空间等公共活动场所提出框架性引导要求.组织和优化慢行系统,游览线路等公共活动通道,六 构筑城市立体空间系统,进行视觉景观分析,从展示城市自然及人文景观特征的角度出发,确定观景点。对特定视野的城市天际线进行控制和引导。对城市重要地区和城市地标进行高度引导 七 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划定对于延续地方文脉,彰显城市特色。提升风貌品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 明确其范围、框架性管控原则和引导要求,重点地区包括。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 滨水地区。临山地区、更新改造地区 以及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 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八,实施措施与建议.提出实施总体城市设计的行动策略.制定城市设计的相关管理措施、第十三条总体城市设计的成果包括文本 图纸、说明书和附件,第四章重点区段城市设计.第十四条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由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或单独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划定、具体边界可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进一步明确,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点区段城市设计,编制重点区段城市设计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总体城市设计相衔接 重点区段城市设计经过审批后、应作为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依据之一,重点区段城市设计可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重点区段城市设计应根据区段自然和人文特点.塑造反映历史文化特征,构建符合公众审美。体现城市特色和活力的空间环境、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增强区段的整体性和可识别性 第十七条重点区段城市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状分析与特色定位,综合分析区位条件.景观资源.风貌特色.行为活动特征。总结景观风貌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划地区在城市中的功能定位和景观特色,制定城市设计目标.基本原则与思路.二.区段空间结构。依据总体城市形态格局.利用自然山水,历史人文等景观资源。结合功能布局.构建并优化区段空间结构。三。景观风貌引导。落实上位规划对规划地区城市设计的控制与引导要求 对景观风貌分区进一步细分,对主要轴线、节点 视线通廊 地标建筑物,界面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四,公共空间引导。基于城市公共空间体系的系统分析、深化布局区段公共空间系统,明确公园绿地,广场 街道空间。滨水空间.临山空间等重要公共空间的位置。范围和功能,提出详细的控制引导要求,组织和优化慢行系统。游览线路等公共活动通道,五,建筑群体与建筑风貌控制引导,根据城市文化传承,景观塑造和环境优化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退线。建筑贴线。建筑群体组合.建筑风格、建筑体量.建筑立面。建筑屋顶形式.建筑色彩等提出详细的控制引导要求 六,交通引导。根据人的行为活动特点 地形地貌.景观塑造等要求,对道路系统布局进行优化和完善.兼顾功能使用和观赏要求、对规划地区周边和内部的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系统进行分析。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提出交通组织的措施和对策,七,环境景观设施引导。对规划地段的地面铺装,广告标牌、导向标识 交通设施,市政设施,无障碍设施等提出控制引导要求、营造方便。安全,舒适和美观的公共空间环境 八、重要节点设计,对重要节点进行深入研究,提出重要节点详细平面布局意向 对空间景观及建筑形态进行控制和引导.九.实施策略,对规划地区的开发模式.开发时序进行策划、研究 并提出相应的实施措施,第十八条新城新区.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重要街道.滨水地区。临山地区,更新改造地区等区段城市设计的编制内容除满足上述规定的主要内容外 还应结合地段特点有所侧重 满足以下要求.一、新城新区。包括新城.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等,处理好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关系.保持与建成区的有机衔接.综合考虑地区发展战略和文脉传承 通过创造性的空间组织和设计,营造绿色生态.舒适优美、方便高效,安全健康,富有文化内涵和艺术特色的城市空间,提升城市活力 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对该地区的历史演化,文化传统。居民心理,行为特征及价值取向等作出分析 强调地域文化传承,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从城市空间形态.街区 建筑等多层次对整个区段作出整体把握,加强环境协调和控制,形成具有文化个性的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三、重要街道。重点构筑连续性与完整性的沿街建筑界面、营造系统化 多样化的临街开放空间。对沿线绿化景观进行控制引导 四.滨水地区。针对滨水地区的功能定位.水体的空间尺度,岸线功能等,按照城市公共活动需求、对滨水空间界面,滨水岸线类型、绿化景观。植物配置 活动场所 滨水道路,防洪设施等提出具体的控制和引导要求,五.临山地区.应综合考虑临山地区与城市生态景观格局的关系,根据生态修复策略,对临山地区的游憩空间 景观视廊 开敞面,山体保护以及山脊线保护等提出具体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六.更新改造地区、尊重城市肌理、空间格局.街巷尺度,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 古树名木等历史资源。根据城市发展阶段和地区建设需要,按照渐进式的有机更新理念和城市修补策略 整治和改善历史环境景观 延续地方文脉。提高环境品质.第十九条重点地区以外区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当明确景观风貌、公共空间和建筑布局等方面的城市设计要求,如有必要,可在规划成果中设立城市设计专门章节,第二十条重点区段城市设计的成果包括文本,图件,说明书和附件四部分。其中图件部分包括主要图纸和重点地块 节点,分图则.第二十一条分图则应以规范的图示和文本.表达各项控制性.引导性管控要求、并纳入地块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规划许可以及规划核实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城市设计控制性管控要求包括。视线通廊、公共空间的范围及规模,慢行交通 建筑退线,建筑贴线 建筑体量等,控制性要求应在规划文本中以下划线明确表达 第二十三条城市设计引导性管控要求包括,公共空间的结构与可达性等要求.景观地形塑造.植物配置,地面铺装.滨水岸线设计要求,建筑空间布局,建筑底层空间与街道的联系,地标建筑设计要求。机动车出入口 公共停车的类型及规模、公交站点和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过街通道及空中连廊的位置,主要信息和通讯设施、照明设施,雨水收集与利用设施设计要求,第五章重点地块城市设计。第二十四条重点地块城市设计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由有关单位依据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二十五条重点地块城市设计是依据总体和区段城市设计的相关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针对近期实施建设的地块、提出详细设计方案,提升地块的空间环境品质、第二十六条重点地块城市设计主要内容包括,一 目标定位,根据上位规划的要求、结合拟建项目的功能需求。以及周边建筑,交通 景观要素等现状条件。提出城市设计的目标定位,二 总体布局、协调周边关系、统筹地块内的建筑.道路和绿地等.进行空间布局 三,交通组织.合理组织交通流线和停车设施,确定步行通道.空中连廊和地下通道等的位置和要求,四。环境景观.综合考虑地形,现有植被和生态环境特点,因地制宜.对环境景观进行统一设计、并提出相应的植物配置要求。五,建筑群体与单体 对城市重要界面的建筑后退 建筑贴线,底层建筑形式功能等提出设计要求 确定建筑的高度。体量.形态及建筑群体的空间组合关系,并对建筑风格,建筑立面 建筑色彩和建筑屋顶形式等提出引导要求。涉及住宅 医院,学校等项目的 还应进行日照分析.满足相关规定 六 环境设施、对地面铺装.广告标识以及重要环境设施的形式.尺度,风格、色彩,材质等提出设计要求,七.地下空间。确定地下空间的位置,范围.层数 用途,出入口及垂直交通设施的位置、八,实施措施与建议.对实施步骤和实施方案提出建议。第二十七条重点地块城市设计成果由图纸.说明书和附件三部分组成,第六章专项城市设计。第二十八条专项城市设计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第二十九条专项城市设计以问题或目标为导向 根据实际需要.对城市及其所在区域的特定风貌要素或特色系统进行专项研究与设计 突出体现不同类型要素在城市特色塑造中的特殊作用.丰富城市个性形象 其编制内容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十条城市风貌专项城市设计,通过对城市空间形态特征及重要特色资源的分析,对城市整体风貌特色进行挖掘和提炼,制定城市风貌特色延续的目标和策略。确定城市风貌规划空间结构、划定风貌分区、明确景观轴线.景观风貌带.风貌节点等,并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第三十一条公共空间专项设计。结合城市特色资源.提出公共空间建设目标,确定城市公共空间系统布局,对公共空间的重要要素进行导控 第三十二条夜景照明专项设计、明确夜景规划目标、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对城市夜景照明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划定照明分区.提出相应的引导控制要求,第三十三条城市天际线专项设计,分析城市环境特征,利用相关技术手段进行视觉景观分析。研究城市重要的观景点。观景路径。景观视廊.确定代表城市特征的特定视野的整体天际轮廓线,对代表性的城市天际线的前景层次、中景层次,背景层次.建筑高度.开敞度等要素进行引导和控制 第三十四条城市色彩专项设计。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形象定位,确定城市的特征色,基本色,禁用色。辅助色和点缀色等、提出色彩分区控制及色彩搭配引导要求,第三十五条环境设施专项设计 对城市整体的环境设施,街道小品,市政环卫设施.广告标识 雕塑等 分区 分类进行控制与引导 第三十六条专项城市设计成果由说明书.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第七章编制与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 应作为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总体城市设计 专项城市设计的编制单位应具备与该地总体规划相同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第三十九条城市设计成果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 应作为总体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上报审批 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的重点区段城市设计,其成果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审查、一并报批、第四十条城市设计成果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采取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对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众参与的对象应当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本地居民,街道以及利益相关人 总体城市设计及重点区段城市设计在报送审批前。还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城市设计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经批准的城市设计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一,上位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城市设计规划要求的,二,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的城市设计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四十二条城市设计成果经过审批后。应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之一,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第四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以及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设计控制性要求应当纳入地块出让的规划条件。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设计的实施管控.定期对城市设计工作和风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城市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第四十五条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同时评估城市设计实施情况,重点区段城市设计的实施评估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同步开展,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各县。市。区 可参照执行、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荆门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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