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建设局.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区建设交通局。南湖新区交通建设局,城陵矶新港区规划建设部,屈原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和移交行为 确保建设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和及时报送,现制定并印发,岳阳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7月24日,岳阳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验收与移交工作 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及时报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档案编制.验收与移交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档案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园林 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承担具体日常工作。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建设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六条。建设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应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建设部门应当将工程竣工后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并可以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承诺书,填写,建设工程档案终身责任制登记表。明确相关责任,第八条。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和积累应当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九条、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 不得事后补编,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流程开展建设工程档案的整理,归档、验收和移交等工作。一 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 应当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相关档案的编制套数,费用和承担单位,以及质量要求和移交时间等内容.二,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三.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档案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四 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档案文件,五,收集和整理竣工验收文件.进行立卷归档、六.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 提请当地建设部门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审查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方案时、应当核查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对列入建设部门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建设部门报送壹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见附件一,二.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核查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接收文件,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再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部门提出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见附录E 并递送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二 初审通过后2个工作日 建设部门派员对档案实体进行预验收.对不合格的、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见附录D.三、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将壹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建设部门进行正式验收并移交.受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验,四,正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报受理机构复验 正式验收合格的、由受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文件、见附录F 并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意见、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申请表,见附录E。二,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移交目录及编制说明。包括声像档案的电子版。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档案正式验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正式验收移交目录及编制说明,二,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移交验收审核表、见附录G,三。壹套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档案可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当地建设部门移交、第十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当地建设部门报送。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