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 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 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5日,岳阳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岳阳市洞庭南路历史文化街区和陆城南.北正街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统称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根据、岳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 洞庭南路历史文化街区面积15.72公顷 具体范围见。洞庭南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陆城南,北正街历史文化街区面积13 7公顷.具体范围见 陆城南,北正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属于应当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一,体现传统格局与风貌的城市重要轴线,视线通廊以及街巷体系。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等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三,名人故居。古民居。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等历史实物遗存 包括古建筑的各种装饰装修构件,四。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等,五,传统戏曲、曲艺,名胜传说与城市文化记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六 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环境进行保护.维修和整治.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 市文广新局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工作.规划 住建,财政,国土资源 房地产,旅游 公安。工商,城管、环保,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第六条,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维修和改造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二,除确需建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原有院落格局和历史风貌外。不得进行新建 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以保持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完整性为前提,三,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有序外迁,五、历史建筑的修缮.不得改变外观特征,六,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必须保持原有体量和传统风貌,七。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当依据规划进行相应的整治、第七条、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 应当坚持渐进式的保护与更新模式,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 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二。新建 扩建 改建道路时 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三,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并依法有序地外迁现有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第八条.规划部门在审核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九条.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将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权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在转让,出租合同中明确。第十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进行审批。第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会同规划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并根据历史建筑保护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档案的相应内容,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四.建筑的修缮 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擅自涂改。移动.拆除或损毁保护标志牌的 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损毁历史建 构,筑物以及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擅自从事建设活动的,三 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的,四。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在历史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 危险化学物品等影响安全的,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