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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日 岳阳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我市港口岸线。有序推进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 是指本市港区内自然形成或者经人工改造的用于建设港航设施及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港口非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的港口岸线 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第三条 本市港口岸线使用的申请。报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港口航务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规划。国土资源,海事,经信 住建 水务,环保。安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使用港口岸线新建、改建 扩建港口设施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岳阳港总体规划。第六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申请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在原批准的港口岸线内改建,扩建港口设施.不变更港口岸线使用人和港口岸线用途的,不需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第七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应按照相关规定 由岸线使用申请人向港区所在地的港口航务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经规划。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审后报市港口航务管理局审核。再按程序上报省主管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存储和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申请材料中还应有安全条件审查的相关资料。第八条。港区所在地的港口航务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转报市港口航务管理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报批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市港口航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报省主管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报批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九条 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超过2年,岸线临时使用人不得建设永久性港口设施,遇国家港口建设需要时应在限期内无偿迁出,临时使用岸线期限届满后、因特殊情况.岸线临时使用人可申请延长使用期限。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实施前已建设。使用港口岸线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办 港口岸线使用证。岸线长度由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第十一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已经领取的、港口岸线使用证 应当予以注销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和重大安全隐患的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 应依法关闭或搬迁,第十二条,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不符合 深水深用 浅水浅用,原则或效益低下的.应采取易地搬迁,资产重组。有偿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整合,对港口依赖性不强的涉岸单位 逐步依法实施搬迁,第十三条。使用港口岸线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港口岸线使用费,用于防汛.公安,消防、武警 国防等用途的岸线依法免交港口岸线使用费,第十四条、港口岸线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 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需要变更使用权人 用途或者范围的、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实施损坏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设置阻洪.碍航设施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航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证。一,有效期届满未延期的.二、项目法人依法终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因港口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注销的情形,第十六条。港口航务管理部门应加强港口岸线的巡查管理.及时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港口岸线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或者擅自变更港口岸线使用权人 范围 用途的、由有管辖权的港口航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建.构。筑物 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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